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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级酒店内遗失巨款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7: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入住四星级酒店,一觉醒来却发现巨款失窃。房客认为,酒店方面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将酒店告上了法院。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获悉,由于此案争议较大,目前仍在审理中。

  一觉醒来,万元现金和项链不翼而飞

  今年6月5日,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助理总经理于先生来南京出差,入住南京龙蟠中路上的山水大酒店。据于先生说,当晚,他一个人住进了16楼的一间双人客房,把背包放在另一张床上。晚上休息时,他准备把房门反锁,但却发现门锁失灵了。考虑到这里是四星级的大酒店,自己也不是第一次入住,觉得还是比较安全的,于是就放心休息了。但次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于先生醒来发现,背包掉在靠近门的地上,房门也开着一条小缝。后经检查发现包里的8000多元现金没有了。于先生立即通知酒店方面,并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并未发现任何被撬痕迹,断定门是被钥匙打开的。当天下午,于先生突然想起背包里还放着500多元港币和一条价值3000元港币的金项链,再一看也没了,于是他再次报警。

  酒店拒赔,房客无奈将店方告上法庭

  案子迟迟未破,酒店方面认为不能赔偿于先生的损失,几次交涉无果,于先生将酒店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1500元。

  法庭上,针对案件中的疑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酒店方指出,于先生两次报案,说他共计丢失了11500元的钱物,但是目前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在进房间前,包里确实有这些东西。

  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于先生作为一家公司的助理总经理,根本没有必要通过虚假报案,冒着诈骗的危险去讹诈酒店,同时于先生也不可能提供这个证据。而需要提供证据的应该是酒店方面,酒店能否提供录像证明,从第一天晚上到第二天早上,没有人进出于先生的房间,酒店方面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方则称,房门钥匙是磁卡式的,磁卡上能反映出房门被打开过几次,而事发时,识别磁卡的设备正巧坏了,正在修理过程中。过了几天,磁卡被识别出当晚10点多至第二天没有人进出这间客房。

  原告律师认为,磁卡记录在电脑上是很容易作修改的,而事发当天识别磁卡的设备又正巧坏了,这就不好说明问题。

  酒店方称,在16楼的走廊中有探头实时监控,不保存数据,因而无法得知当夜情况。而酒店大厅虽然有监控录像,但是酒店大厅每天晚上11点关灯,这时监控上就看不出人的特征了。

  原告方认为,这些都表明在夜间,于先生所住的客房脱离了酒店的安全监控,酒店就没有提供完全保障义务。

  酒店方却称,在前台和给于先生开出的票据中,都提示有“贵重物品请交由酒店保管”的安全提示,但是于先生却仍然将如此多的现金带在身上。

  原告方则认为,这些钱对于先生来说构不成“贵重物品”,而且他前几次来入住该酒店,从未发生过失窃事情,所以酒店的安全保障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种提示上。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法律专家:酒店应提供客人安全保障

  昨天,记者采访了山水大酒店一位女大堂经理。她告诉记者,派出所要求他们酒店在给每一位住房的客人发钥匙的时候,同时发一份文件,“凡超过500元以上的现金或贵重物品都由顾客本人自己保管。顾客在签了文件后,若丢失现金或贵重物品,责任自负,酒店不再负任何责任。”当记者问到,如果由于酒店房间的门或窗户有所损坏而导致顾客物品的损失,责任由谁负时,该经理表示,这种事情不会在该酒店发生。记者问,如果顾客在酒店遗失了500元以下的现金或物品,酒店怎么负责时?这位女经理表示,目前酒店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也不会出现。

  记者拨通本报读者法律求助热线(025-84548296)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认为,在顾客进入酒店登记入住后,即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就有义务给顾客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有义务负担这个责任。就算酒店让顾客签了有关遗失物品的文件,那也只是起到了一个提示顾客保管好自己物品的作用,并不能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对于先生在山水大酒店的遭遇,胡律师表示,在酒店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如果是于先生自身原因遭受损失,责任应该由于先生承担,酒店不负任何责任。而此案件中,如果于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由于酒店的门锁失灵,不能反锁而导致他的财产损失,那么责任就应当由酒店来承担。

  招待所内失窃房客索赔驳回()

  上述这起案件还未审理结案,昨天记者又从本报新闻热线(02-84629110)获悉,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结了另一起房客入住旅店,由于房门未关而遭到小偷光顾,房客以旅店未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的案件。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4月30日。据原告梁先生诉称,被告戴某系南京平安招待所个体业主。4月30日,他与妻子入住在该招待所510室。5月25日清晨7时许,他起床洗漱,因其妻子仍在屋内休息,他只将门带上,并未反锁。待他洗漱完毕回房后,发现房门开了一条缝,自己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2400元现金被盗。梁先生立刻报警,并在派出所作了笔录。

  梁先生认为,他与妻子入住平安招待所,该招待所理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住宿环境。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戴某赔偿损失3620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客投宿住店,一旦与旅馆办理了入住手续、交纳住宿费用,双方之间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案中,原告入住平安招待所,平安招待所收取住宿费并安排原告入住,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即成立,平安招待所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原告主张自己在住宿期间被窃后的损失为3620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提供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仅能证明其曾向派出所报过案,但派出所并未进行现场勘验,至今亦未侦破此案,且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告主张其损失为362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失窃是平安招待所在安全保卫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疏漏造成的。且原告在离开房间时未锁门,失窃时原告妻子亦在现场,应视为原告对其所有的财物未尽到保管义务,其所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7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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