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避免“善法”被“恶行”利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2 南方日报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后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独家披露立法调研和成文过程中的动议及焦点

  避免“善法”被“恶行”利用

  时政视点

  核心提示

  2004年,广东省因交通事故死亡10657人,受伤78562人,在这样震撼的数字之下,作为对“新交法”进行细化确认的地方性法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毫无疑问是今年广东省立法规划的重中之重。

  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召开,本周四,本次常委会将对《草案》进行一审。昨日下午,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草案》立法调研和成文过程中的部分动议及诸多焦点。最终条例如何规定,还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还有什么,能比每天的交通更烦扰我们所有的梦?还有什么,能比星罗棋布的道路聚集了更多的矛盾与争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肇事者与受害者之争、保险公司与法院之争、国家大法与地方规定之争……2004年5月1日,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正式实施,出台前后,无休止的争议从来没有离开过这部始终受到高度关注的法律。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法律尚未完备,赔偿“无法强制”

  被损害的“76条”

  按照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广东省最初的规划是制定一部《广东省交通事故预防办法》,但在获悉国家在制定相关“大法”后,广东的本地法也随之更名为《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总的来说,我们是把‘新交法’中的规定,根据广东的现实情况,加以细化和明确,使之可操作,所以各个省都是按照‘新交法’所留下的空间进行制定,并没有任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部分”。

  显然,这样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饱受争议的“新交法76条”,即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而言。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也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比例依然不能超过90%。

  “76条”最初的出发点,显然是保护弱者,以人为本,但是从法律实施的现状来看,这样美好的初衷却被损害了。省法制办的调研表明,新法实施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有明显上升势头,趁机故意撞车、敲诈勒索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正是为了避免一部“善法”被“恶行”所利用,“从全国各地制定的具体办法来看,广东省对机动车进行免责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由“责任”变为“强制”:路有多远?

  按照“新交法”的精神,一读《草案》的规定中频繁出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提法,同时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责任方是谁,只要肇事车辆有买车险,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

  学界也普遍认为,按照“新交法”的精神,车主们所购买的车险实际上应是一种强制险,但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看,该险种名为“第三方责任险”,既没有“强制”之名,保险公司自然不愿行“强制”之实——按照现在的“第三方责任险”合同,肇事者有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肇事逃逸等状况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无需赔偿。

  很显然,“新交法”和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尚存在矛盾之处,而这样的矛盾,造成了大量“各说各话”的棘手官司。省法制办称,“即使《草案》最终得以通过,这个矛盾依然无法解决”,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出台。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在国务院制定当中,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即使发生上述的“免责”状况,保险公司依然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仅能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也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终出台后,“强制险”才可能实现。

  “吉祥号码”:

  有偿使用会不会滋生腐败?

  2004年,我省发生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964起,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71%,受伤人数达5380人,还有大量受伤人员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以及当事人无力支付的情况,导致医疗机构负担很重。以东莞为例,仅2004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东莞市医疗机构被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拖欠的抢救医疗费用高达260万元。去年全年我省被拖欠的医疗费用估计超过1亿元。如此巨款,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广东招数:吉祥号码有偿使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地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也规定,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

  但由于资金缺口巨大,以上来源未必能够保证支出,因此广东在立法过程中想出了自己的“招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小型机动车有偿选用号牌号码,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有偿选号的号牌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数的20%。有偿选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疑虑:号码有偿可会滋生腐败?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我省部分群众有选择车辆吉祥号牌的传统和需要,将部分小型汽车号牌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选用,既尊重群众习惯,也能为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筹集资金。以东莞为例,2004年新入户的小型载客汽车为54047辆,有偿使用比例为20%,以有偿价格平均为2000元计算,可以筹集2000万元。而我省去年新入户小型车388795辆,如号牌有偿使用,将筹集资金8000万元,大大缓解我省医疗机构的压力。

  “选号了,可有暗箱操作,可有贪污腐败?”对此,该负责人介绍,《草案》为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做了详细规定:未纳入有偿使用的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有偿选号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通过“阳光作业”增加该制度实施透明度,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

  另外,该负责人强调:“草案中规定的拍卖吉祥车牌号码与上海拍卖机动车上牌指标以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的做法不同,因此《草案》以“公开竞价”以示区别。”

  公开竞价拟委托第三方拍卖

  有关部门初步拟订的公开竞价方法:1.确定拍卖底价,全省分为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由财政厅、物价局和公安厅根据两类地区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对吉祥号码的需求量确定车辆拍卖底价。2.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入户比例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私家车入户比例较低,因此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有偿比例。3.组织拍卖,定期将一定数量的吉祥号码委托第三方如拍卖行等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按照市场的需求来调节,多出吉祥号码将放入计算机系统供群众自动选取,如供小于求则相应提高底价。

  电动自行车:

  上路需登记,禁行需省政府批准

  同禁摩一样,一直以来,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是无数市民关注的焦点。目前,广州市约有5万辆电动自行车在路上飞驰,中山也有近2万辆,众多“单车党”一下子禁掉势必影响众多市民的切身利益。

  《草案》对此未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分别对待:“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

  之所以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省法制办介绍,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速度较快,具有较高危险性。很多西方国家都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我国将其归类为非机动车并不意味着没有危险,因此参照机动车进行登记比较合理。

  同时,目前我省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不符合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如中山市149家销售行销售的100多种品牌,只有约10余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登记,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行有效监管。在治安管理方面,也可大大减少路面“黑车”、降低利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飞车抢夺的发生次数。

  是否上路不应一刀切

  对于《草案》规定的不予登记需报省政府批准一项,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一刀切不符合各地实际。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珠三角很多地区已经开始或着手准备限制摩托车的发展。对于已禁摩的地区,如果再以电动自行车之类的产品代替,实际上等于倒退到禁摩以前的状态。但对于那些经济欠发达或者电动自行车数量众多的地区,一刀切掉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草案》规定上路需登记的同时,也赋予了经济发达地区不让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权限,但需报省政府批准。

  本报记者 徐林 李静睿 统筹 曾庆春

  图:

  简仁山 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