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拖拉机可否上国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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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09:08 南方日报 | |||||||||
农忙时拖拉机可否上国道? 省人大代表秦雯认为两法律草案互相矛盾 本报讯虽然还未经审议,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毫无疑问吸引了最多代表的眼球。细心的省人大代表秦雯在昨日主动约见记者时表示,昨天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昨天讨论的《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载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上通行,免交通行费。但《草案》却又规定,禁止拖拉机在国道通行,“农忙时拖拉机禁行国道,那么拖拉机跨区作业、运输农具时该走哪里?” 秦雯还称,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载客的现象虽然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较少,但是在粤西粤北地区仍然较为普遍,例如普宁有5000多辆机动三轮车,如果不制定相关的法规将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草案》只提及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制度,却未涉及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的问题,“是否可以将立法权下放到地方,由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另作规定?” 本报连续两天追踪报道的交通事故治疗费用问题也引起了代表关注。根据《草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通知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预付抢救费用。对此排列顺序,秦雯表示,交管部门通知预付抢救费用的顺序应该为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当事人、社会救助机构。“如果将社会救助机构排在肇事车辆当事人前面,可能会令当事人心存侥幸逃避责任,同时也给救助机构增加了经济压力。” 本报记者 李静睿 通讯员 任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