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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为何同人不同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09:16 南方日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入分组审议阶段

  “死亡赔偿金”为何同人不同命?

  本报讯昨日下午,“未审先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入分组审议阶段,除之前3天本报持续关注的众多热点外,修改稿中被删除的原
草案第八十五条也引发了诸多议论。

  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这意味着农村和城镇居民享有一样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但在修改稿中,这一条却被彻底删去。对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明健解释,在对草案征求意见和调研中,省高院等有关意见认为,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法院首先应当查明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即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次,在分清受害人身份性质的基础上,城镇居民的,按照其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农村居民的,则只能按照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既然上位法有相关规定,如果广东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统一按城镇居民计算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省公安厅交管局列席会议的代表则对记者说,公安交警部门在草案中提出将死亡赔偿金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意是希望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在立法上能够更多地体现出对生命的平等和尊重。但是《草案》中这一款确实和《人损解释》相冲突,立法原意再好,也不能超越整个国家的社会体制。另外,根据目前的赔偿情况看,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大约20多万,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大约8万,如果一下同时提到20万,势必产生社会资金缺口。“一些受雇给人开车的农民工司机可能一辈子也挣不到20万。因此可能造成无力赔偿的肇事司机更加倾向于逃逸的趋势,这对受害人也是非常不利的。”

  曾有专家对《人损解释》提出质疑,认为这样操作是人为地对受害人进行“三六九等”身份划分,并建议《人损解释》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公民死亡赔偿金也应当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但朱明健对记者表示,要实现真正的城乡平等,还需要户籍等社会制度的完善。

  李静睿 贺信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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