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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亲民条款值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0:17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黄雨清)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在以往审议过程中争论较大的“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的条款被删除,而一些倾向于困难人群的创设性条款被保留。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表决通过的《若干规定》中有不少“亲民”条款值得关注。最突出的
是如果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并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在以下六类情形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还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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