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规定 复原乳标识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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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8:08 南方日报 | |||||||||
北京消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标准委对复原乳标识标注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46-1999《酸牛乳》和GB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
“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新华社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