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国务院公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院应告知患者辐射危害同时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9:36 时代商报

  据新华社10月4日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这个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
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同时规定,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条例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同时,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