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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贷款担保惹出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11: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剑良先生向本报投诉反映,他在马鞍山市开办的马鞍山精工机电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公司),在为当地另一家公司实施担保过程中,被担保人涉嫌诈骗,目前正在接受司法处理,470万元的债务落到“精工公司”的头上……

  为朋友担保负责任

  记者9月8日赶到“精工公司”时,公司正在召集会议,商讨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会议结束后,陈剑良总经理向记者讲诉了“精工公司”的担保遭遇。

  “精工公司”是一家资信优良的民营企业。陈剑良总经理与马鞍山三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含月亮城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法人代表关文峰私交深厚,出于私人情面,2001年4月,三方公司在向马鞍山市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贷款470万元的过程中,由“精工公司”为三方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三方公司向两银行及精工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等到他们公司正在购买的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价值1200万元的三方酒店房地产权证办好后,立即将信用担保贷款转换为房地产抵押贷款。

  然而,2002年7月,三方公司将已被评估为价值1200余万元的三方大酒店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关文武(三方公司总经理关文峰的兄长)。房产被转卖后,2002年12月,三方公司又一次向马鞍山商业银行汇通支行借贷130万元,用于偿还购买三方酒店产权的欠款,并向该银行保证还款130万元,等到三方大酒店拿到房地产产权后,将由“精工公司”担保撤换成三方酒店房产低押担保。三方公司这一私下动作,“精工公司”还被蒙在鼓里。

  2003年5月,三方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向银行贷的470万元,马鞍山市商业银行向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三方公司低价转让酒店房产的合同。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当即查封了“三方大酒店”。此时“三方公司”关文峰已经没有什么资产可以偿还银行的贷款了,作为担保人的精工公司承担了担保的责任。2003年12月15日该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了931317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03年12月18日中午“精工公司”获悉,“三方公司”的关老板再次向银行抵押“三方大酒店”。“精工公司”当天下午就委托律师前往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三方公司”低价转让酒店房产的合同,并提出对该房产实施保全,该院立案庭审核同意,“精工公司”当即办理了诉讼保全手续,同时交纳了诉讼保全费。据“精工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该院法官却以“三方大酒店”尚未解封为由,要求“精工公司”第二天上午再去办理相关事宜。12月19日上午,“精工公司”一行四人来到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找到承办法官,法官要求“精工公司”的人员等到下午再来办理。此时“精工公司”有关人员了解到“三方大酒店”房产已于当天11时,由“三方公司”派人拿着法院的解封令悄然来到马鞍山市房产局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当地人大给予关注

  据了解,“三方公司”法人关文峰在向马鞍山市商业银行和农行贷款的过程中已涉嫌金融诈骗,被当地公安部门列入网上缉逃犯罪嫌疑人名单。今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关文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9月8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关文峰正式批捕。

  记者于9月8日上午10点多钟来到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进行采访,记者在大厅内苦等了个把小时后,终于见到该法院调研室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在听完记者的采访要求后表示,他们院里的领导均不在,有关的当事法官也外出开会了,不在法院,记者要采访法院他做不了主,需要请示。说完后这位工作人员离开大厅上楼,然后约20分钟后这位姓徐的工作人员来到大厅对记者说,上级法院已经对此案有过批复,他们不接受媒体的采访。

  当天下午3点钟记者又来到马鞍山市人大,人大办公室一位姓郑的负责人在听完记者的情况通报后称,“精工公司”案子的问题需要调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徐长明认为,法院立案同意“三方大酒店”这处房产实施诉讼保全,“精工公司”也已交纳了诉讼保全费,法院就应该按照投诉人的请求对该处房产实施诉讼保全。法院就不应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已经查封的房产下发解封令。

  为了慎重起见,本报于9月17日将写好的稿件分别传真给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该单位对稿件的意见,9月19日该院调研室一位姓徐的法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这件事没有什么好报道的,并再三要求记者不要将稿件见报。

  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哑巴吃黄连()

  让人觉得更加奇怪的是,当公安机关开始调查一些贷款被骗案件时,个别受骗银行却不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据。

  天津市中环电力仪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李某等人,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等手段,2002年4月从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骗得贷款400万元后逃匿,贷款担保人发现后即报案到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经侦支队。

  负责进行此案调查的干警刘旭告诉记者,为了搞清楚中环电力仪器公司的贷款情况,他曾7次到建行营业部进行调查,结果都以经理开会、经办人调离等理由被拒绝。在公安部门多次下达“银行查询通知书”未果的情况下,经请示,通过“调取证据”这一强制措施,才从银行处获得一些贷款情况介绍。

  银行贷款问题,就像走在悬崖边上的高速路,但只要按照公路指示标志行驶,加强责任心,有的被骗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刘旭透露,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被骗后,之所以不愿意报案,一来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案件会涉及其工作人员甚至是银行的负责人。如在中环电力仪器公司贷款案中,建行原客户经理就受贿20多万元;二来是只要不报案,贷款不属于被骗,这部分贷款就可以通过呆滞贷款等途径进行挂账或核消。

  王宏说,尽管全支队通过努力,一年多来共挽回经济损失过亿元,但这只占总体损失的35%左右,大量的钱物被犯罪嫌疑人或挥霍浪费或转移到境外,给国家和企业带来的损失让人痛心。如上述开发公司的案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过亿元,而据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经侦支队侦查,犯罪嫌疑人已将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其妻子和孩子也都在国外过着富足的生活。犯罪嫌疑人在国内更是花天酒地,仅为其中的一个情人,就在北京购得一套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

  相关人士说,事实上,绝大部分骗子们采取的是常规行骗手段,如以小博大、花言巧语等,相关工作人员只要加强责任心,有的被骗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按照《刑法》第167条的明确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王宏等人建议,当前要加大对《刑法》规定的执行力度,让那些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真正受到处罚,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7日 第二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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