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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记者不能等同于一般治安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01 南方日报

  殴打记者不能等同于一般治安案件

  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委托有关负责人看望被打伤记者,表示将依法严处肇事者渎职者

  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刘中元)就本报记者前日在采访增城市新塘镇西洲乙炔气厂液化气爆炸过程中被殴打,《南方都市报》记者相机被暴徒毁坏一事,昨天上午,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沙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偕增城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前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看望、慰问被打伤的记者,同时表示:对打人事件和现场警察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将严肃查处。

  希望记者配合提供证据

  广州市公安局和增城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本报记者梁文祥、崔财鑫以及《南方都市报》记者刘可、虞伟的讲述,希望四位记者为配合公安部门严处肇事者和渎职者提供证据。

  党报记者不会胆怯退缩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关领导代表集团总编辑杨兴锋,对吴沙局长的委托看望和表态表示了感谢,同时阐述了对事件的看法:殴打记者的事件屡屡发生,肇事者往往是为了掩盖真相,害怕舆论监督,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重视,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新闻工作的职责是当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有效的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党报记者,我们不会因为采访被殴打、被阻挠而胆怯、退缩;相反,我们会更加勇敢地站在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上。

  不能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

  广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殴打采访记者、砸毁采访器材,这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歹徒,必严惩不怠;同时,广州市公安机关将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创造条件、依法保护突发事件中记者的采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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