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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随笔:安全对隐私欧盟难决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1: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0月12日在卢森堡举行的欧盟司法与内政部长会议做出了一项决定,支持要求通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用户的通讯记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内部有关“要安全”还是“要隐私”的争议已经结束。

  在今年7月英国伦敦发生恐怖爆炸事件后,欧盟成员国认为出于反恐目的有必要加强对公众通讯记录的监控,但这一建议在欧洲议会遭到了强烈抵制,其主要理由是公众的隐私
权可能遭到侵犯。这就是欧盟内部“要安全”还是“要隐私”之争。

  早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后,欧盟就试图通过相关法规,要求通讯公司保留用户通讯记录。由于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阻力大,该法最终未能实现。去年马德里发生大爆炸后,这一问题又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同样的原因又未能实现。在今年7月伦敦爆炸案发生后不久,欧盟部长理事会认为,面对日益增加的恐怖主义威胁,有必要加强对公众通讯记录的监控,并期望能够加快立法进程。然而,欧洲议会在今年6月再次否决了该立法建议,使这一立法进程再次陷入僵局。

  欧盟内部的这一争议也折射出欧盟主要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和权利之争。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三大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欧盟委员会是执行和监督机构。欧洲议会虽在很多领域享有与部长理事会的共同决策权,但对一些涉及外交、国防、安全等重要领域的决策则没有决定权。这三大机构之间的关系微妙而复杂。在要求通讯公司保留通讯记录的立法问题上,部长理事会认为,按照欧盟相关规定,涉及司法和警察合作等方面的决策只要各成员国同意即可,没有必要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但欧洲议会则认为,该法涉及通讯公司的运作,而这属于欧洲议会的监管范围。如果部长理事会绕开欧洲议会,议会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要求裁决。

  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的是,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都提出了各自的立法建议,这等于有两个立法建议同时存在。欧盟成员国的立法建议最初是由法国、爱尔兰、瑞典和英国联合提出的,只要欧盟成员国全体同意即可。但欧盟委员会后来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立法建议,按照欧盟相关规则,欧委会的这一立法建议又需要欧洲议会与部长理事会的共同批准。

  从12日的欧盟司法与内政部长会议的情况看,欧盟部长理事会支持的立法建议已考虑到各方的反对意见,是一个折衷的产物。在保留资料的年限上,会议要求通讯公司电话通讯记录至少保留一年,互联网通讯记录至少保留半年,但二者都不得超过两年。但爱尔兰、意大利等一些成员国原来就有了相关立法,并且要求保留通讯记录的时间长达三年到四年。欧盟部长会议同意这些国家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操作。在保留用户通讯记录的种类方面,只要求通讯公司保留通讯的来源去向、时间长短等记录,而绝不涉及通讯的具体内容。而对于通讯公司因保留这些记录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则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赔偿和如何赔偿。欧盟司法与内政部长会议在支持要求通讯公司保留用户通讯资料的同时,还要求欧盟轮值主席国英国在年底之前努力争取欧洲议会的同意。但部长们表示,不论欧洲议会同意与否,欧盟成员国都计划在年底英国结束轮值主席国任期之前通过这一立法建议。这一表态表明,如果欧洲议会仍然坚持反对意见,欧盟成员国有可能要抛开欧洲议会自行作出决定。

  去年的马德里爆炸和今年的伦敦爆炸使很多欧盟成员国政府认识到恐怖主义威胁就在身边,加大反恐力度十分必要。因此,在“要安全”还是“要隐私”的问题上显然更偏向于安全,希望能够尽快通过相关立法。但这一问题能否在年底之前得到解决现在尚不明朗,还要看欧洲议会及欧盟委员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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