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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令不意味“最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张贤贞)学校退学令并不是“最终判决”,不满学校处理的大学生即日起拥有了一条向上申诉的渠道。记者昨天从市教委了解到,本市已制定了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市教委将在收到在校大学生递交申诉《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

  据介绍,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
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记者了解到,被受理的大学生申诉申请,市教委将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并将“维持学校决定”、“建议学校撤消决定”、“建议学校变更决定”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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