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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伊临时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6日09:48 解放日报

  自1958年以来,伊拉克曾多次颁布临时宪法。1958年7月的伊拉克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伊拉克共和国是独立和自主的。1964年5月的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的目标是阿拉伯全面统一。

  1968年9月的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是“人民民主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取消总理;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政府首脑职权,并兼任革
命指挥委员会主席。

  1995年9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总统的产生由任命改为直接选举。宪法还规定总统的任期为7年,可连选连任。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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