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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女工靠什么当家作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15 南方日报

  南方时评

  迅之

  纯粹就经济收入和权利保护而言,外来工是弱势群体,外来女工则更是弱势中的弱势。犹记得十来年前,一部名为《外来妹》的电视剧风靡了大江南北,讲述的是上世纪90年代
初,6个从穷山沟来到广东打工的女性的不同命运。如今,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可能已经被人淡忘,打工的形式和内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包括权利保护、文化冲突等,给“外来妹”们依旧带来了许多烦恼。

  来自省妇联的调查显示,外来女工往往更容易成为名誉权侵害的对象,如孕妇罗水秀被打流产,从化某钻石厂80多名女工集体被搜身,前几天广州石井两名外来女工被村治安队员暴打。外来女工由于对法律不了解,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以极端的手段来反抗,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见本报昨日A05版)

  不了解法律当然是法律普及得不够的缘故,问题是即使了解法律,也有可能因为身处弱权或无权状态。就名誉权而言,按照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受害人要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负取证责任,但是外来女工被侵害的时候,常常处于个体化状态,取证十分艰难,这就造成了虽然有法律,却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窘境。

  根据第五次普查数字分析,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女性,低教育程度者最多,初中及以下程度的占了2/3,大多数没有自我维权意识。她们多工作于非公有制企业,又绝大多数工作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她们的劳动环境、劳动报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我们不可能指望短时间内这些基本的生存环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至少应该在制度和组织上给予外来女工可以寻求公平和公正的稳固渠道。如果有维权意识但维权艰难,无维权意识只好忍受或采取极端行为的话,外来女工们的合法权益就始终得不到来自政府的有效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势必造成掣肘。我们的法律制度以及一些社会组织理应跟进,使法律能够起到有效保护外来女工权益的作用,也使她们能够较为容易地找到能为她们说话的组织机构。

  从法律保护而言,应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譬如立法禁止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等等。从组织保护而言,妇联和工会应当加大对外来女工的保护力度,甚至可以牵头或以其他形式成立专门的外来女工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在外来女工所在企业内部,也可以由社会主导。通过法律保护和组织保护,使得外来女工的各项权利在受损的时候能够有较多的救助渠道。

  也许,只有当外来女工不再感觉自己是“外来妹”的时候,也不再因性别而感到不公和压抑的时候,她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以至于公民意识才会在社会中逐渐彰显,因此而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想想看,“弱势中的弱势”都能够安然、幸福地生活的时候,还有什么不能够言说,不能够改变,不能够进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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