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主若“蒸发”就让经营者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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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2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黄雨清)昨天,《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交付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对市民关心的“先行赔偿”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在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侵犯,而经营者又已撤离市场的情况下,市场开办者将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今年8月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
同时立法专家又从业内了解到,眼下更多的情况是,一些消费者在市场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几个月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再返回市场索赔却发现摊主早已关门大吉,但经营者还在商品交易市场继续经营,在这一情形下,按照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规定,消费者还是“索赔有门”。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撤离商品交易市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