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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主若“蒸发”就让经营者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2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黄雨清)昨天,《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交付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对市民关心的“先行赔偿”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在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侵犯,而经营者又已撤离市场的情况下,市场开办者将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今年8月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
管理条例(草案)》稿,当时的初审草案稿规定:当市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却无法向场内经营者索赔时,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钱永铭介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经研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才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同时立法专家又从业内了解到,眼下更多的情况是,一些消费者在市场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几个月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再返回市场索赔却发现摊主早已关门大吉,但经营者还在商品交易市场继续经营,在这一情形下,按照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规定,消费者还是“索赔有门”。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撤离商品交易市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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