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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自杀诊所生意红火申请者众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13 世界新闻报

  安乐死在瑞士有了组织

  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瑞士的法律相对比较宽松。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对出自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或者试图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者处以最高5年的徒刑。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并非出于利己的动机去帮助他人自杀,是不会受到惩罚的。

  因而,瑞士医生可以在两个前提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患者提供所需的药物与设备:一是该病人已被确诊无望治愈,且自杀行为最后由病人自己实施。二是协助自杀的医生并不因此直接获利。这种合法的“协助自杀”在瑞士法律中还有一个专门名称,叫作“被动安乐死”。

  在对安乐死十分宽松的政策环境下,瑞士出现了一些提供安乐死服务的组织。除“尊严”诊所外,还有一个著名的组织名叫“出口”,其历史比“尊严”诊所还长。“出口”成立于1982年,也是一个会员制协会。不过,与“尊严”诊所最大的不同是,“出口”协会不接纳外国人入会。

  “出口”协会现已拥有近5万名会员,他们都是瑞士人或居住在瑞士的外国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绝症病人和老年人。一位“出口”协会的会员告诉记者,协会并不是对所有求助者都“有求必应”的。当有病人来到协会寻求安乐死时,协会工作人员会请他们先到当地几家固定医院接受身体检查,如果他们的病有治愈的可能,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病人试试其他的治疗方法。

  即便病人得的是不治之症,也不会允许他马上实施安乐死,而是让他先参加协会,过一段时间再说。按照协会的章程,病人都要与协会签署一份“病人委托支配权”的委托书,以便今后病人在没有能力作出选择安乐死决定的情况下,协会仍可提供安乐死协助。

  当一名会员提出有关“死亡协助”的申请后,“出口”协会都会派有关人员对病人进行探访,并在医生确定病人满足“死亡协助”的条件后接受申请。之后,病人可在医生的帮助下选择有关药物,并在自己选定的日期,在协会工作人员及家属的陪伴下无痛苦地死去。

  出于种种原因,瑞士所有医院一直拒绝病人在其病房内得到“自助”安乐死服务,同时也禁止援助安乐死组织在其内部展开活动。因而,希望安乐死的病人都必须首先出院。

  而从今年1月1日起,瑞士洛桑大学医院率先打破了这一规矩,允许“尊严”和“出口”等慈善组织在其病房内活动,帮助绝症病人实行安乐死。该医院因而成为瑞士第一家允许对病人实施“协助自杀”的医疗机构。此外,医院的医护人员还可以在现场目击病人安乐死的全过程。

  “死亡之旅”可能成为产业

  近年来,随着欧洲各地到瑞士作“死亡之旅”的人数不断增加,安乐死再次成为瑞士社会的热门话题。不少人担心,“死亡产业”的迅速发展将使瑞士成为“自杀国度”,这将严重影响到瑞士在国际上的形象。瑞士议员鲍曼表示,他正在起草一份提交全民公决的倡议书,要求修改有关法律条文,惩罚那些帮助别人安乐死的行为。然而,调查却显示,越来越多的瑞士人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体现了社会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与此同时,英国有一部分舆论认为,与其让一些英国人费尽周折跑到瑞士寻求安乐死,还不如修改一下英国法律,以帮助他们在自己的国度里如愿以偿。

  英国独立党议员洛德·约菲曾提议仿效美国俄勒冈州的做法,允许医生有条件地帮助病人安乐死。根据俄勒冈州的《安乐死法案》,要求安乐死的病人除必须两次提出口头申请外,还必须书面提出申请一次,而且两种申请必须间隔两周以上。

  另外,病人在自己疾病晚期的最后6个月内,仍然拥有作出是否接受安乐死决定的能力。目前,英国有关方面正在就这一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商讨。

  现在,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在欧洲还远未结束。有人认为,对于那些长期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人们应当给予更加精心的照顾,采用各种办法努力减轻他们的痛苦。但也有人认为,如果那些长期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希望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痛苦,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这种权利。 

  来源:国际在线-世界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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