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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伊特别法庭基本不存在合法性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6:04 中国日报网站

  环球在线消息:伊拉克高等法庭11月5日宣布对杜贾尔村案的判决结果,前总统萨达姆被判绞刑,罪名是谋杀和反人类罪。这场宣判,不仅引发伊拉克国内政治分裂,也引发一场伊拉克法庭合法性和国际社会关于人道主义危机如何量刑的问题。为此记者连线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人道主义问题专家朱文奇。

  记者:萨达姆是以“反人类罪”被判处绞刑的。请您介绍一下国际法中的“反人类罪
”是如何界定和量刑的?

  朱文奇:这个罪是国际法上的一个罪行,英语为Crimes against humanity。它翻译成中文有称为“反人类罪”,但也有译成“反人道罪”。罪行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平民的进攻,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对平民有系统的屠杀和迫害;二是大规模的屠杀,如果具备这三个因素就构成“反人类罪”。就量刑而言,国际法不具有普适性,“反人类罪”需要根据每个国家法律条款的不同设置来量刑。绞刑只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常见刑罚。

  记者:据了解,“反人类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都采用过,后来这一罪行在国际法上又有哪些变化和发展?

  朱文奇:事实上,这个罪名是从国际习惯法演变出来的,在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当中得到最充分的实践。二战之后的两次审判,一次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一次是“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这两次审判中的战犯,例如臭名昭著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不少人当时都被判处“反人类罪”绞刑,再后来逐渐衍生而来就有了“反人类罪”。

  说到变化,二战结束之后,“反人类罪”为多数国家所认同,由最初的战争期间适用到现在的和平时期大多数国家也认同适用。

  记者:我们知道国际法很多规章是不具有执行强制力的。这次对萨达姆的国内法庭审判判决是否必然执行?

  朱文奇:是的,国际法的执行有些是不具有强制力的,需要由各国的相关法律来配合。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关“反人类罪”的条款,可以说在各国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于萨达姆来说,目前就是上诉。从法律程序讲,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驳倒原判,是可以改判的。不过现在萨达姆是很难翻盘了。但是也不一定就非死不可。如果有一国总统特赦,他是有活命机会的。

  记者:那么这个罪名出现以后,是否有过国际争议?伊拉克特别法庭又是在美国占领之后,推翻旧政权建立的,有没有国际法方面的争议?

  朱文奇:这个罪名的存在本身并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存在其他方面,主要是指这个罪名究竟是只在战争时期可以用,还是可以用在和平时期。现在基本上确定,“反人类罪”也可以用在和平时期。通过占领推翻旧政权,由新政权来判处前任的罪行,这早有先例。二战后,我们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审判就是如此。再者,伊拉克法庭是由它本国建立的,基本上无争议可言。(成长)

  (编辑: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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