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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等法院否定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9:18 中青在线-青年参考
本报驻日记者 裴军 “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作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4月27日,在获悉日本最高法院裁定中国公民个人无权对日索赔后,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说。 4月27日对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日本最高法院当日在“西村建设强制劳工案”终审中,首次就战后中国个体公民对日索赔权作出判决,裁定原告胜诉的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被判无效,作为原告的中方败诉。日最高法院以“《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个体索赔权”的单方面解释为依据,判定中国公民个体无权对日索赔,这等于彻底封杀了包括细菌战、慰安妇、强制劳工等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对日民间索赔案件。 当日上午10时30分,法官中川了滋在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宣判:“原二审判决无效,驳回被上诉方(中方)所有控诉,控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方负担。”整个判决只有半分钟,旁听席上有日本国民高声怒斥法官无视事实、判决不当。 中方辩护律师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在审判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求”。 对于《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索赔”的主体是否包括中国公民个体问题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3月15日的记者会见中就表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文件,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包括司法解释。” 1998年,二战期间被日本“西松组”(现“西松建设”公司)强掳至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吕学文、宋继尧、邵义诚及两名劳工遗属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状告“西松建设”,要求赔偿每人550万日元。2002年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以“超过20年民法所规定的赔偿请求权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赔偿请求,中方败诉。2004年,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迫害事实,同时指出援用“时效”拒绝赔偿属于权利滥用,要求被告赔偿,中方胜诉。但此次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尽管对二审认定的“被告存在迫害事实”、“违反保障劳工安全的义务”以及不能援用诉讼时效的内容予以确认,却单拿出战后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体赔偿权问题进行审理,并单方面对《中日联合声明》作出司法解释后裁定中方败诉。 据中方辩护律师足立称,日本最高法院对本案审理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它并非针对“西松建设”是否存在非法事实,而是对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体赔偿请求权”作出首次判决。中方的败诉将对所有关于慰安妇、毒气毒害、“731细菌战”等中国民间对日赔偿案件的审判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间媒体指出,由于对日民间索赔权本身被否定,因此中国一系列战后索赔诉讼审判,实际上都将以中方败诉告终。4月27日下午,日本最高法院又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不承认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判原告败诉。 (发自东京) 参考资料 《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 1972年9月29日,中日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等内容。《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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