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进”联合国: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9:50 世界知识

  甘锋 叶江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飞速发展,引起了西方学者所称的“全球结社革命”。今天,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 织通过得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内的咨商地位而积极地参与联合国及国际事务。咨商地位是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正式关系的 核心,也是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与国际事务的重要途径。

  类型及权利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中使用的。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 1296号决议,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允许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内的咨商地位(consultativestatus) 。1996年经社理事会又通过1996/31号决议,将各国和各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并列,允 许它们以自己的名义获得咨商地位,独立地在经社理事会发表意见和参与联合国工作。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授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有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GeneralConsultativeStatus) 、2、专门咨商地位(SpecialConsultativeStatus)、3、列入名册地位(RosterStatus) 。第一类组织规模大,历史悠久并且跨地域,它们关注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绝大多数的活动;第二类规模不大,成立时间 也较短,但有一定专长并能关注经社理事会活动所覆盖的一些专门领域;第三类关注的领域比较狭窄,主要聚焦于某些技术问 题。

  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内享有相当的权利。除了能得到经社理事会的临时议程,指派授权代表以观察员 身份列席理事会的公开会议外,联合国秘书长还授权对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活动便利,其中包括:迅速有效地酌情 颁发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种文件;获得联合国的新闻文件服务;安排各有关团体或组织就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非正式 讨论;在联合国大会处理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各问题的公开会议中适当安排各组织的席位并协助取得各种文件等。

  批准过程及标准

  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需要通过一整套严密的程序。

  首先,希望获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必须通过书面方式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机构非政府组织科进行联系。该科 收到意向书后会邮寄出一个申请材料包,包括相关问卷和所有的背景材料。在每年的6月1日前申请者必须提交正式的申请。 之后,该科将正式的申请材料交由经社理事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进行审批。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议申请,并向经社 理事会推荐和建议哪些组织应该获得咨商地位以及哪一类咨商地位。最后由经社理事会全会定夺。

  凡获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都要符合下述条件:1、它们都必须致力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所关注的问 题,如国际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问题;2、它们的宗旨不能与联合国 宪章的精神、宗旨以及原则相抵触,并且必须积极支持联合国的工作;3、它们必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其成员必须 以民主的方式参与组织活动,应有民主决策机制,必须向联合国提交其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料,任何来自政府的资助都必须向 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报告,同时每四年必须提出一次活动报告。

  是该重视的时候了

  非政府组织目前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通过获得咨商地 位而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由此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获得 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已达2869个,而我国(大陆)仅有20个非政府组织具有咨商地位,占总数的0.7%。显然,这 样的数字十分不利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交流及其他国际事务,对全球化环境中我国的民间外交也有相当的负 面影响。作为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国际参与度不断加深的国家,中国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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