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外资审查机制透视:美国15部门联手办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08:13 国际先驱导报

  为了保障经济安全,美国打造了一整套制度化的、互相制约的体系,印度则实行“宁错勿放”的外资审查机制。而中国是不是也应该设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呢?

  美国:咬人的狗不叫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设立后,对企图并购美国敏感行业的外资企业来说,威慑力不可低估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陈刚发自纽约 俗话说,“咬人的狗不叫”。美国政府部门中就有这么一条看家狗,平时不叫,但长着锋利的牙齿,把美国“不欢迎的投资”拒之门外。这条狗的名字,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审查考量三大因素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美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设立于1988年。之所以设立这个委员会,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该委员会配套的,则是美国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中的“埃克森-弗劳里奥法”而特别设立的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尽管相关制度并没有对“国家安全”做出明确界定,但从操作层面看,美国政府一般会从是否涉及美国国防生产能力,是否涉及向特定国家销售、转售军事技术,以及是否影响美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这三大因素,来考虑是否审核通过该投资项目。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人在并购时如果认为项目不构成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则不需上报。但是美国投资委员会有权强行要求外国并购方提供有关情况。

  15个部门联手办公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机构。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财政部也作为主席单位负责总牵头。该委员会涉及8个行政部门,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和劳工部。

  此外还有7个白宫机构参与审查过程,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办公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情报总监。这些部门中,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总监依职权范围参与,其他12个部门为固定成员。

  委员会成员中因各自代表的行业利益不同,对外资并购也存在分歧。一般来讲,商务部、财政部多从活跃经济、提高就业考虑,对外资并购较宽容;国防部、司法部则更多考虑国家安全,想方设法阻止或逼迫收购方签署妥协条款。

  通常说来,在接到关于并购的通知后,委员会用30天展开调查。如果成员一致认为不存在安全威胁,审查到此为止,协议继续履行。但哪怕只有一名成员反对,委员会也必须展开历时45天的正式调查,然后围绕是否阻止收购的问题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随后要在15天内做出决定。

  威慑作用不可低估

  自1988年成立以来,尽管该委员会裁定进行调查的比例,仅占受理的数千件并购案总量的1.6%左右,但委员会设立后,对企图并购美国一些敏感行业的外资企业来说,威慑力不可低估。

  2007年,美国还在“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增加了国家安全方面的限制性解释,包括购并案件是否有外国政府控制,购并企业所在国在不扩散、反恐、技术转移等方面的记录以及购并对长期能源、关键资源需求的影响等等。

  而许多外国企业为了不捅到“国家安全”这个马蜂窝,或多或少地会作一些妥协:轻则尽量调整、削减并购规模,免去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这一关卡;重则自动放弃相关收购。

  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如近两年,迪拜港务公司收购美国6家港口管理公司,以及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受阻,就是典型的例子。而最近中国华为公司联手美国私募基金贝恩资本公司打算收购美国网络技术公司3COM的计划,上周也因为美国政府拒绝放行而流产。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