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首次审判“安乐死”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10:39 青年参考

  一名52岁的法国妇女香塔尔·赛比尔,因患绝症而变得面目全非,她近日要求法院准许一名医生对她施行安乐死。

  赛比尔夫人在请求书中提到,她“频繁和经常的痛苦”,“所患的病为不治之症”,“拒绝忍受身体状况恶化却不能 复元”这一事实。根据这些理由,她请求法国第戎大事法庭庭长“允许一名医生开出所需的药方,以便让她在有尊严的情况下 结束她的生命”。第戎大事法庭庭长宣布,将对赛比尔的要求进行合议。她的律师吉尔·安托诺维茨表示:“赛比尔夫人提出 的是一个特殊及合情合理的请求。”律师强调,法庭的这个步骤在法国是“首例”。

  赛比尔夫人为了能有尊严地死去,曾于大约两周前通过媒体发出求救信号。她也曾把她的案卷交给“尊严死亡权利协 会(ADMD)”。如今,她向法院提出了让她安乐死的“特殊要求”。

  香塔尔·赛比尔原为教师,家住科多尔省普隆比埃尔·莱·第戎镇,有3个孩子。她于2002年得知自己患了“感 觉交感神经细胞瘤”。这是在鼻窦和鼻腔内的一种活动性肿瘤,这种疾病非常罕见,20年来在全球只记录了200个病例。 这种绝症的肿瘤使得她的脸部骇人地发生变形,而且永远不可能恢复,给赛比尔夫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疼痛。

  赛比尔夫人2月27日接受法新社采访时说:“今天,我已经到了再也不能忍受的极限,我的儿子和两个女儿不能再 忍心看着我受苦。”反对自杀的香塔尔·赛比尔宣称,不得已她准备前往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比如瑞士、比利时或荷兰。但她 希望法国法院能负起责任来,让她能死在自己的国家里。

  安托诺维茨律师指出:“这个要求在法国司法界是首例,但我们只是要求执行2005年4月22日有关病人权利的 ‘雷欧奈蒂法’(即法国《临终病人死亡权法》)。”律师指出:“这条法律并不允许安乐死,它只承认生命即将结束的病人 有拒绝任何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权利,但是,当病人拒绝法律规定的一些死亡解决办法时,法律并未做出任何其他的规定。”

  律师说:“我们只要求法官允许她在亲人的挚爱中长眠,以表现法律的人道精神。”

  赛比尔夫人还表示,她已寄出一封信给萨科齐总统,同时附上她接受电视台初次采访时的一卷录像带,希望总统能加 快完善病人权利法。2月27日,赛比尔夫人对法新社记者说:“这或许可以加快事情进展,但对我来说已经太迟了。”

  (::法国《欧洲时报》)

  法国安乐死立法进程

  在法国,“安乐死”一直被视为禁区。刑法明确规定:主动帮助别人死亡视为与谋杀同罪,最高刑期可判无期。但关 于减少临终病人痛苦的辩论一直未停止。

  1999年4月,法国国民议会接受了58名议员联名提交的“安乐死”立法建议书;2000年3月,法国政府公 布了一项关于实施安乐死的调查研究报告。报告认为,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继续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2003年, 22岁的法国青年凡桑·昂贝主动结束生命引起了全国大辩论。他的母亲玛丽在亲手给儿子使用安乐死药剂后,也因协助自杀 而被捕,最终受到“谋杀”或“未能帮助处境危险的人”等罪名指控。包括当时法国总统在内的高官政要均表态,要求在法律 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宽容玛丽,但同时仍一致反对“安乐死”。当时法国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民众对安乐死立法持积极态度;2005 年4月,法国参院通过了《临终病人死亡权法》,但该法也未能突破“安乐死属非法行为”的司法瓶颈。该法案强调,继续进 行固执和不合理的治疗是不可取的。同时规定,医生尊重病人提前提出的中止治疗的选择,就算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镇痛药物 ,医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病人若提出使用致命药物,根据法律规定,医生只能爱莫能助。

  英国于1936年首先了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最早在欧洲提出了“安乐死”概念。2002年,荷兰和比利时 相继批准实施了“安乐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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