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减灾防灾措施扫描:专立基本法抗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8日06:17 新京报

  日本灾害频发,为了保证灾前有效预防、灾后迅速救助和重建,日本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就灾害对策进行系统立法。该国在1961年就制定了减灾防灾基本法,其他有关抗灾的系列法律,都在这部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

  本版撰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吴妮

  立法 及时总结教训立法减灾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台风、暴雨、地震、火山、山体滑坡等灾害经常侵袭这个岛国。历经灾难洗礼的日本积累了大量抗灾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减灾法律体系。

  1946年日本发生8.0级南海地震,造成1443人死亡,这一灾难促成了1947年《灾害救助法》的颁布。1959年,伊势湾台风席卷日本,造成5千多人死亡,80多万栋房屋被毁,日本即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旨在促进政府全面系统地推进减灾工作,涵盖防灾对策的各个领域:明确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到普通公民的防灾责任、确定防灾规划、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以及财政支持等。《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

  根据各种灾害的实际情况,日本防灾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通过《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对灾害频发区的避难地点、避难路径以及消防设施建设进行全面规划,还规定要设立地震调查研究部,推动地震相关的观测、测量、调查和研究。阪神大地震还促成了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如1996年的《大灾难灾民权利保护法》,1997年的《密集城市街区减灾促进法》以及1998年的《灾民生活重建援助法》。

  行政 首相直接负责“抗灾部”

  防灾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合作,日本为此专门设置一个部门负责协调与规划。

  《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防灾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一个常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中央防灾委员会”的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相关部门大臣,公共机构如红十字会、日本银行、NHK电视台、NTT电信公司的首脑。“基本法”还特别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至少四名灾害研究行业的专家。

  除了中央政府,日本各地方政府也分别设有地方“防灾委员会”,负责制定各自地区的防灾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各基层也设防灾委员会,负责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中央防灾委员会”根据总体防灾规划向地方提出要求,地方委员会每年要将执行情况向上汇报,但也可对规划提出自己的意见。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立即成立“灾害控制指挥部”,迅速确定灾害对策,有权调遣相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等分工合作,立即投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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