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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人权视野中的萨达姆之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11:43 南方报业网

  萨达姆终于死去,而且是绞刑。这是2006年最值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然而我所注意的是,还是在萨达姆生命进入倒计时状态,围绕他的死而引发了有关死刑的讨论。以我浏览过的“真名网”为例,《新京报》留美专栏作家沈睿女士发表文章,对死刑表示坚决反对。萨达姆死后,沈女士又及时贴出了她的“我愤怒”,用以“抗议对萨达姆的死刑”。联想到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2006年春在云南做过一次很有影响的反死刑讲演,以九问的方式考问死刑制度。于是,我很想就萨达姆之死及死刑问题发表一下意见。

  我是赞成判处萨达姆死刑的,扩而言之,我赞成今天的世界上有一个死刑制度。萨达姆手上沾满了血,他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而是一个犯有屠杀性质的“反人类罪”的前国家统治者。对于众多亡灵而言,死刑于萨达姆是一件恰如其分的事。类似的,像希特勒、波尔布特等,如果他们活着,都应该付诸死刑。死刑是对死者的公平,是对人类社会的正义。

  以刑求的方式取消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是谓死刑。支持这个死刑存在的,是法哲学意义上的“死亡伦理”。死亡伦理至少牵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便是人与人生命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的尺度是公正。我知道国际人权组织每年都要发布公告,对死刑过多的国家进行谴责,认为死刑涉及人权。甚至在欧洲,死刑已经普遍取消,而加入欧盟的前提之一就是废除死刑。但我对死刑的坚持,却也是出于人权的考量。在人的权利菜单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做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当一个人无辜剥夺另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时,是他率先在人权上犯了罪。根据人类社会“等利害交换”的原则,他的生的权利也应当以法律的名义被取消。这不是什么复仇,而是显示公正。落实到萨达姆,他残害了多少人的生命,在法庭宣判他之前,他其实已经自我放逐了作为人类伙伴的权利,死刑不过是一次候补。相反,让他活着,不仅于死者无以交代,而且还要让生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奉养这个披着人皮的(非)人,保护着他并让他继续消费本已紧缺的自然资源。我想,天下不该有如此的不公。

  死亡伦理的另一维度是人的生命与自然的关系。人的生命来自自然,是自然的衍化与派生。自然予人以生命,因此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生生平等,谁也不能伤害谁,便成为人类社会之上的自然法则。谁触犯这个法则必要受其惩罚,自然的惩罚。而惩罚于利益冲突中的人类社会,也许永远是必要的。当然,生命并非悬空,它总是附着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生命无辜,人却可以有罪。这里需要把人与生命作必要的区分。当一个人犯下侵害他人生命的罪恶时,比如萨达姆,他同时就伤害了自然,并触犯自然法。在自然法的意义上,天赋人权,自然也可以天不赋人权(比如生命权),这当然是针对在自然法上犯罪的人而言。人间法的根据是自然法,因此

伊拉克法庭判处萨达姆死刑,其实是“替天行道”,是上天让生命离开这个有罪的人。

  至于贺卫方教授认为“死刑本身就是一部野蛮的刑罚”,这种看法未必妥当。其实,死刑无关野蛮或文明,死刑的执行方式才涉及文明或野蛮。正像我支持判处萨达姆死刑一样,我反对以绞刑的方式行刑。我们可能都看过当年

意大利抵抗组织对墨索里尼及其情人施以绞刑的照片,他和她的尸体被倒悬在绞架上,这是极其野蛮的行刑方式,它不仅增加死者的生命痛苦,而且是对生命的侮辱。在人与生命的分际上,犯罪的既然是人而不是生命;那么,只要让生命离开这个人即可。为什么要折磨和羞辱生命呢?因此,对萨达姆之死,我唯一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让他无痛苦而又体面地死去,至少我不想听到颈骨被绞断的声音,如同我不想看到绞死后被悬挂的身影。

  (邵建南京晓庄学院教师)

    稿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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