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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俄三大常任理事国缺席刑事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4日23:46  法治周末

  2002年4月11日,批准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达到了条约要求的60个,《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在当天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具有永久性质,不同于过去一些临时性的国际法庭。同国际法院一样,国际刑事法院也设在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两位法官不能来自同一个国家。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仅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本国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展开起诉有三个机制:一是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查起诉,而安理会的这一权利适用于任何国家,无论是否《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二是缔约国可以提出案子要求调查起诉;三是检察长自行调查。

  然而许多国家不能赞同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可以自己根据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资料主动提起犯罪调查,因此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国均未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当事国。

  根据规约,检察官可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

  这样的事例已经出现,今年12月2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奥坎波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表示,他将向该法院法官提出立案请求,准备对导致2007年肯尼亚大选后暴力的6名主要责任人提出正式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3位法官在今年3月31日认定,有初步理由相信肯尼亚大选后暴力中出现了危害人类罪行,因此授权检察官对此进行调查。奥坎波表示,如果预审分庭同意立案请求,案件涉及的个人将在2012年初前往海牙接受审理。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不久就已经有3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

  三大常任理事国缺席刑事法院

  截至2010年3月,已经有111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包括欧洲和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大约一半的非洲国家。虽然国家数量不菲,但是在人口上讲,这些国家人口数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少部分。

  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

  有些国家把国际刑事法院当成了救星,法院成立一年的时间里,就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的499份诉状,包括来自27个非缔约国的诉状。

  499份诉状中,有不少和环境破坏、洗钱、贪污等罪行有关,但这都不属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同时,诉状中提到的孤立践踏人权的罪行法院也无权过问,除非这些罪行构成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或战争罪,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是国内法院的上诉庭。

  在收到的诉状中有38份指责美国在伊拉克犯下了侵略罪,但法院还不能审理侵略罪,因为国际上尚未就侵略罪的定义及行使这一司法权的条件达成一致。

  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批准了《罗马规约》,成为缔约国。但不少原本规约的起草国,由于不同意最后的文本至今只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观察国。

  1998年7月18日,在《罗马规约》草案表决时,各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才露出庐山真面目,根据美国等国的要求,表决以无记名方式进行,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

  除了美国、中国、利比亚等在投票时公开宣布投了反对票外,剩下的4个国家引起国际社会的猜测。

  许多人预计曾在外交会议上持反对意见的印度会投票反对,表决后,利比亚代表还专门同印度代表握手以示相互支持,不料事后印度代表说他们没有投反对票。美国和利比亚是死对头,但由于都投了反对票而在表决后相互握了手。而美国的盟友英、法、德、意、加、澳等都同美国分道扬镳,成为赞成阵营的中坚。

  《罗马规约》自始至终处在分歧和争论之中,虽然草案经过筹备委员会两年多的努力才完成,集中了各方面的主要观点,但并未对具体问题提出统一意见。许多问题都有几种不同意见,会上代表争吵得不可开交,会议一度陷于僵局,无法拿出最后文件。

  最后,各方作了妥协,达成了共识,并同意有些问题留待以后再处理,使文件得以获多数通过;但有些重要问题分歧如故,因而有若干国家反对或弃权。

  规约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国际刑事法院同安理会的关系。美国明确表示不能接受一个独立于安理会的国际刑事法院,俄罗斯支持这一意见,主张国际刑事法院应服从安理会;但许多国家担心国际刑事法院受制于安理会将丧失独立性而不能有效运作。

  古巴等国代表发言明确表示反对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安理会的工具。会上60多个国家和与会的800个民间组织积极主张建立有独立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还有一个争论焦点就是法院的管辖权。一些国家尤其是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思想不相符,特别是对非缔约国的主权形成了侵犯。但是这一问题没有能够平衡两方面的意见,达成妥协。

  由于国际法院所审理的罪行均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各国知道现在仍有分歧,这些分歧还会存在和发展,美国也对国际刑事法院一再发难。

  1998年7月,《罗马规约》通过后,美国在2000年签署了这一条约。然而,2002年5月,布什政府却突然称它不想和国际刑事法院“发生任何关系”,此后更是直接宣布退出了这个条约。

  美国之所以作出此举,是担心美国外交官和军人今后可能会遭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布什政府2002年5月曾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一份《美国军人保护法》草案,要求美国军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具有豁免起诉权。在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后,美国旋即采取单边主义行动,宣布退出《罗马规约》。

  众所周知,在南斯拉夫内战结束后,美国曾积极地从道义上和物质上支持为前南斯拉夫而设的临时国际法庭,强调任何一名战犯都不能逃脱惩罚。

  而现在,为了避免自己的行动受到约束,美国却反对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尽管美国一再发难,国际刑事法院还是如期成立了。

  而且根据《罗马规约》,就算美国没有加入这一组织,如果其公民在其他缔约成员国犯下了人道主义罪行,当地人仍可寻求国际刑事法院的介入。所以,即便缺少美国的配合,美国驻外军人今后仍有可能因为其不检点的行为而遭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

  国际刑事法院超越了民族与国家层面,注定会与一些国家产生冲突。对法院的运作,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法院是否越权、有选择的正义等都是争论的焦点。

  但国际刑事法院对世界的影响力正在加速。这也表明,国际社会认识到为了对付日益增多的危及人类安全的多种严重犯罪活动,应尽可能公道、公正地维护人道与人权,携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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