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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之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13:21  中国周刊

  福岛核电站所属的东京电力公司,此前就有篡改数据的劣迹;在此次核泄露事故后,也被指注入海水行动迟缓。

  福岛核泄露是近20年来最大的核事故,或许,所有核电站都应从中再次审视安全问题。

  中国周刊记者  余芳倩  北京报道

  如果遇到日本这样的地震海啸自然灾害,中国的核电设施是否能保持安全,居民是否能得到妥善及时有效的应急保护呢?中国从中能吸取什么教训呢?

  加强透明性

  “首先,应该对核电企业加强监管。”王子木(化名)对《中国周刊》记者说。

  王子木上世纪80年代曾去考察过日本福岛核电厂,看到的是宽敞整洁的厂区,像医院一样美观。

  “当时我问厂长,您这里还有什么安全隐患?厂长说我最担心的就是没有事故,所以大家警惕性很低。”他回忆说。

  这个担心没有事故发生的厂长应该感到难堪,实际情况完全相反。根据日本媒体报道,在过去十年内,东京电力公司对其下属核电站反应堆核心结构出现裂缝瞒而不报,甚至不惜篡改数据、伪造安全记录。

  东京电力有60年历史,是全球最大的民营核电投资商,供应了日本一半的核能发电量。业内人士分析,其篡改的直接意图是延长福岛核电站的使用寿命,以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但由于错过了历次小事故曝光的机会,使得小问题不能得到警惕和改善,终于在大考验面前“露馅了”。

  上海国核自仪公司前董事长,上海核学会领导傅满昌告诉《中国周刊》记者:“此次日本核电事故的原因,其中之一是日本福岛核电设备老化、陈旧而容易产生问题。”

  那么,中国核电厂在运营中如何杜绝此种事件发生呢?

  “中国有相关的条例,在运营中有问题要立刻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停止运行来检查。但不能保证所有的核电厂,应该往上报的事故都报了。所以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核电厂不能包着小事故不报告,不能数据不准确。”傅满昌说。

  他解释,经济效益是核电公司行为出现偏差的一个诱饵。因为核电厂停工一天,损失上千万元。按规定,核电站核燃料运行12个月或者18个月要进行换燃料工作。趁此机会,核电站进行检修。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缩短检修时间。这让傅满昌很担心,“应注意不要为了经济效益缩短检修时间,应该确保检修得到质量保证。”

  危机时的取舍

  在王子木看来,东京电力公司的运营体制,也会导致一种懈怠和骄傲。据他回忆,20多年前的东京电力公司核电厂有一个检修部,但是检修部的人很少,大部分工作都外包给其他机构。“东电主要负责安排活,就像我们当年的生产队长一样。当时福岛电厂有六台机组,东芝和日立两个承包商,每家都派三百个人在现场住着,有问题马上就替东京电力检修解决。这两个公司‘比着干’,连电梯都是一家一个,竞争很激烈,服务很好,这造成了东京电力公司的‘不警惕’。”

  那中国核电站是否有这样的担忧呢?

  傅满昌曾经任大亚湾核电站法玛通技术队中方队长。他认为,这种情况在中国不太可能。“中国是业主负责制。大亚湾核电站有自己的工程公司,负责专业的维修和检查。”

  在这次事件中,外界质疑东京电力注水行动迟缓,中国某核电公司工作人员说,“我能理解东京电力在注入海水时的痛苦,因为一旦注入,核电机组就报废了。可能一开始,东京电力还没意料到这么严重的后果,还想维护机组的商业运营。”

  这就给全世界提出了一个命题,在危机时刻做决策时,“保机组还是保安全”必须有所取舍。

  核电公司是商业公司,其公司的投资运营考虑利益无可厚非。但核电站事关公共安全,极需以社会公器的意识来运营。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以安全统帅商业利益?

  “这需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理顺各部门的权责,谁主管谁负责,加强核电站的监督管理意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

  《原子能法》迫在眉睫

  “中国政府的安全意识是非常强的。从核电站的选址、施工、运营到质保各个环节有严格的一套核条例来指导监督。”中国工程院院士、秦山二期总设计师叶奇臻对《中国周刊》记者表示。

  钱积惠也对此赞同,他指出,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之时,所依照之条例,跟国际原子能机构几乎完全相同,“比较先进、比较全面。”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有一个核电灾害应急小组,包扩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发改委、卫生部、外交部等。一旦有紧急情况可联席开会,调动资源。

  这是中国核电工业的积极一面,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中国核电站制度保障均是技术层面的条例规章和政府的要求,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一部法律,全面指导、监督、管理核电有关的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原子能法》的出台能明晰责权,进一步加强核电的安全监管意识。”接受采访的各方专家如是说。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起,《原子能法》的起草一直在进行中。“我所知道的是,集团公司一直在呼吁原子能法的出台。”中核集团有关人士说,“起草了好几稿了,但就是没出来。”

  业内人士指出,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是政府部门和相关集团,在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还没达成共识。现在对核电站主管的部门有发改委、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卫生部等。多头共管,责权不够明晰。在国外,管理监督核电站有专门的一个机构来进行,“谁主管谁负责”,如美国的核安全委员会。“中国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核有关的问题。”

  这或许对另一个问题有帮助。当前,俄罗斯、法国、美国、加拿大的核电技术在中国开花。在傅满昌看来,这也是一个安全隐患。但实际上,选用何种核电技术,不只是个科学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动辄上千亿元的合同,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看。

  有专家寄希望于《原子能法》的出台,形成一个权责统一的主要机构为此统一管理。但也有专家对此表示不同的看法,原子能法可能不会细致到这种程度。

  “日本核电事故发生,会催生原子能法的尽快出台,国务院已经在考虑此事,应该快有动静了。”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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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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