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之后就不能认定工伤?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保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5天后在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就在此前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详细]

一秒钟赔偿天壤之别,商家或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即便照顾也就是6万-8万元,有天壤之别。这就让一些不良的企业为躲过工伤的认定,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将家属置于“保命”还是“保工伤”的两难境地

据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一时间限制造成了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家属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必须做出两难的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立法本意和缺陷

本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是立法者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当然,很难说这个“48小时”就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限。如果必须要一个时限的话,立法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对合理。由此外推至“72小时”或“96小时”,也一样会引发质疑。过分扩充范围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缺陷:在现实中,该规定引发许多法律尴尬和道德伦理思考。

首先,“48小时之内”的时间把握从什么时候开始。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其次,“抢救无效”如何来认定。我国目前并未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借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员工)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而且完全可以在48小时后放弃治疗。这将严重有损职工及其家属的利益。而另一方面,若家属认为患者抢救无效,可能会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从而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这在道德伦理上,将引起诸多尴尬。

最后,以48小时为界线,那48小时之后死亡是否就能改变其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这注定将成为其合理性的最大质疑点。

如何解决问题?

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应正确理解法律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或司法部门往往是“因陋就简”,没有从立法的本意多家思考,仅仅是从技术的角度简单的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确,但是却使得法律的适用遭到了扭 曲。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只是个时间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 时间是多长,都没有违背立法中视同工伤的本意。现实生活中,可想而知,同样的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患者处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 的医生、不同的天气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岂是一个时间长短就可以判断的?

有一些案件在实践中采取了更为温情的做法。比如厦门工程师肖文旭于2008年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 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完善规定,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

我们期盼个案处理中的温情,也希望立法能够更人性化,更符合医学标准。因“脑死亡”不被认可,而欲以呼吸机等仪器来“拖延”病人的死亡时间,这样冰冷的法律技术操 作也应从技术标准上予以遏止。

“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做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 逆转或长期维持,因此在中国尚不被视为真正死亡的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实现为 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48小时”工伤认定,需要的不仅仅是个案处理中的温情,更是立法层面上的人性化。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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