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接连发生两起官员性侵未成年女性事件,性质恶劣。回顾近年来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判决,多为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少有重刑判决,以至于嫖宿幼女罪成性侵犯罪免死金牌一说。究其原因,既有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更有法条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的滞后性。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再起。[详情][我要评论]

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时有发生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

2008年8月15日,贵州习水公安局接到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2008年10月底,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1人,其中袁某容留卖淫、5名在职公职人员涉嫌性侵犯幼女。最终,该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7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详情]

安溪校长嫖宿幼女案终审许新建判死缓

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杨相思、陈彩彬、黄爱玉经人介绍,分别强迫9名女子(其中5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到酒店让人奸淫或嫖宿。在施暴者中有案发时担任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的许新建以及另一名公职人员郑文山。其中,许新建被指控强奸女子3人6次(其中幼女2人4次),嫖宿幼女3人7次,最终被判处死缓。[详情]

法官涉嫌嫖宿幼女因受害者年龄存争议被判无罪

2010年2月,小雯遭胁迫与云南省富源县法院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县人民医院做过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后法院一审认定,受害人户口证明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无罪。[详情]

四川宜宾嫖宿幼女局长因强奸罪一审被判10年

2008年12月,经人介绍,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最初警方公布调查结论称卢玉敏事前并不知道小何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2009年8月,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详情]

陕西略阳干部涉嫌嫖宿幼女案7人被捕

2011年11月,陕西省略阳县四名村镇干部酒后对一名12岁幼女实施嫖宿。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详情]

对性侵幼女应零容忍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若干起嫖宿幼女案,舆论一片哗然。由于嫖宿幼女罪处罚相对于强奸罪较轻,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妇女权利保护者开始思考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嫖宿幼女罪有两个群体,一个是成年男性,另外一个是幼女,幼女既是女性,又是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双重歧视,所以是一个弱势群体。专家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破坏了儿童受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现在儿童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保护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儿童利益和其他的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优先保护儿童的利益,其他的群体的利益要退居其次的地方。反观嫖宿幼女罪,实际上它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去保护部分成年男人,再加上本身案件性质的恶劣和影响的严重,对性侵幼女行为应零容忍,然后再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详情]

嫖宿幼女罪成免死金牌应取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特殊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两种罪行的定义与处罚各不相同,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

嫖宿幼女罪带有“你是卖淫女”的标签性质,被害人在未来的就业、生活中就容易遭受歧视,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而在相关法例尚未修改之前,只有当女童是以卖淫为职业或者主要生活来源时,才对加害人判处嫖宿幼女罪。而非以当中是否涉及金钱、物质交易为衡量条件。

众多法律专家表示,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既然嫖宿幼女罪的设置在实际生活中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取消,统一按强奸罪处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