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潘采夫
呼格吉勒图冤案背后的“第二十二条军规”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称在公共厕所发现女尸。
两天以后,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杀人。一个月以后,内蒙古高院二审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枪决。整个流程用时62天。
2005年10月,连环杀手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卷烟厂公厕杀人案系自己所为。
2014年10月底,全国媒体报道,呼格吉勒图遭冤杀案有望重审。
必须承认,刚刚过去的四中全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重审起到了关键作用,媒体能够广泛报道此案,也离不开这个政治环境。如果没有这次政治会议,一位被冤杀的18岁少年,离沉冤得雪将仍遥遥无期。
主动报警的少年被抓,两天后招供,62天走完所有死刑流程,办案人员立功受奖,身居高位,回顾案件本身,实在有太多疑点和漏洞。这起案件的背景,是1996年全国第二次严打,有“从严,从重,从快”的政治要求。如今再看,实为草菅人命。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生养孩子用了18年,为孩子讨回清白又用了18年,还只是“有望重审”。
如何冤杀呼格吉勒图的过程,值得细细研究,此案将与佘祥林、聂作斌、赵作海等案一起,被写进中国法治史。而我更为关注的,是少年被枪决之后,父母为其“要说法”的18年,在各个部门之间奔走的漫长历程。
从媒体对呼格父母的描述看,经过这么多年的挫折,他们对政府仍怀有信心,也没失去理性,坚信会有“包青天”出现。他们甚至不想要国家赔偿,只愿还儿子一个清白,让儿子在地下安息。但老人对艰难的上访之路的描述,仍然让人五内俱焚,同时不由反思法律纠错机制的困境。
由于老人的理性温和,上访的过程中,内蒙古高院等政法系统,对两位老人还算客气,至少没有动用暴力措施,高院院长接见,还派副院长定期接见他们。但自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案件复核调查,公安系统内部得出“呼格案确为冤案”,监察机构也认为证据不足,至今已经8年有余。各级司法机构的推诿不办,案件纠错系统的失灵,无疑于一种“冷暴力”,对呼格父母实施了二次伤害。
案件推行不下去的原因,人为因素是当年的办案人员,如今多身居高位,1996年大出风头的冯志明警官,如今已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制度方面,则是呼格案牵涉到国家赔偿,这笔赔偿需要自治区法院赔付。当年是自治区法院办案,如今需自治区法院纠错,再由法院自己赔偿,还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没有异地办案,自己追查自己,而且没有追查时效,推动得下去吗?
面对两位老人的追问,内蒙古高院的说法是:“再等一等。”等的显然不是纠错机制的自动运转,而是政治气候的变化。纠错主要靠“风”,这是法治的悲哀。
与“再等一等”相比,呼格吉勒图父母在内蒙古和北京之间的上访过程,更显出了黑色荒诞、制度困境。
2006年开始,呼格的父母找遍内蒙古政法系统,也曾到北京上访。信访制度的存在,保障了老人上访的合法性,而根据媒体报道,他们在北京遭人截访,又送回内蒙古。可以发现,作为维稳措施的截访,又保证了公民的信访难以实现。
更为荒诞的是,后来等老人再想进京上访,最高检出了新规定,如果没有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将不予接待。而当地的检察系统,就是不肯把起诉书给他们。
这种制度设计是一个死胡同,让找说法的人“永远在路上”,却找不到出口。它精妙的逻辑,令人想起经典名著《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提出申请。但是,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申请的,属于头脑清醒,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本质是一个圈套,它运用了自相矛盾的推理逻辑,设计了一种永远无法摆脱的困境,用作者的话讲,是“一种有组织的混乱,一种制度化的疯狂”。
呼格吉勒图父母在各级检察机关无助奔走,同样陷入了无法摆脱的逻辑困境。如果不是人为制造的圈套,那也说明了司法系统纠错机制严重失灵,远离了“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法律精神。
四中全会推动依法治国,强调法院独立办案,官员不许干涉具体案件,司法机构互相制约而非配合,并推动冤假错案责任倒追,这些决议都打到了“七寸”,对法治化无疑大有推动,当然也将会推动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的重见天日,并非法律自身起了作用,而是源于政治气候的推动。呼格吉勒图死于政治(严打),“生”于政治,相形之下,呼格父母的努力,好心人的帮助,法律的有效运转,都显得卑微而渺小。
所以,呼格吉勒图案远没有结束。我们需要解决的,仍然是冤案背后的制度困境,是架构的建立,是制度的设计,用制度防止人作恶,这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精髓。
潘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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