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廖德凯
4月12日,福建福州市上街区荷塘派出所一名警察驾警车回派出所,路遇两位受伤老人,下车查看,不料“被讹上”,直到派出所调出监控视频,证明林警官下车帮扶时,警车和老人之间还隔着一辆车。在证据面前,老人不得不承认是因为不想付医疗费而冤枉民警;事发后,警方并未追究老人“诬告”的责任,而是直接放行。(4月15日《澎湃新闻》)
警察遭讹诈,监控证清白,“人性”执法不追责,直接对“老人”放行。此事怎么看都像一出警察人性化执法的温情剧。但是且慢,两位老人讹诈他人,已经涉嫌违法,如果讹诈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涉嫌犯罪。该案中的警察既是受害当事人,同时也是执法者,面对老人的讹诈,受害人可以大度,但执法者却不能无度。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情况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条款,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起刑点不过区区上千而已。
事实上,当前“扶不起”的道德问题,现行法律本足以应付此类情况的发生。但现实却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成为一个社会信任度的大问题。这其中虽有着复杂性,但非常重要的一点,还是执法者息事宁人的和稀泥式执法。许多执法人员在面对此类事件时,“稳定思维”超越了法律思维,给扶人者“做工作”,以便早日结案。而在本案中,则是受害人以警察身份示以“大度”,致法律规则不彰。
由此,当遇到类似问题时,相对人感到清白无望,也鼓励了个别用心不良者。本来,每年发生的老人摔倒事件不知有多少,但只要一年有几件“特例”出现,就必然会在社会形成“道德风险论”。当大家都觉得在法律上“拎不清”时,道德就成了奢侈品,并进而成为社会问题。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扶不起”的问题还真是执法者惯出来的。
前段时间,一个老太在公交车上摔倒,却责怪给她让座的小女孩,“你不给我让座,我就不会摔倒!”一个是非如此清楚的事实,但小女孩的家长也只能赔钱了事。以道德观念解决法律问题,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大忌。因此,要重拾人们“扶老人”的信心,还得执法者真正以法律思维对待法律事件,以规则应对出现的问题。这样,一切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在程序正义下运行,哪怕真委屈了其中一方,也不至于会在社会上引起道德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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