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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金法记者 赖永强 实习生 郁鑫鹏)昨日,社会所关注的全国首例当事人状告律师案(详见本报6月26日6版报道)在金牛区法院开庭。法庭调查一开始,原告鑫达公司变更了原诉状中的内容,要求被告平松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的两名律师双倍返还代理费。
原告鑫达公司诉称,官司败诉的直接原因在于律师辩护时不负责任,辩护理由失误,搞错了法律关系。鑫达与天群公司贸易部是联营关系,律师始终坚持从“诉讼时效”切入, 结果导致二审败诉。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代理费2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并赔礼道歉。
被告平松律师事务所答辩称,原告是企业,不是公民,所以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双倍返还代理费的要求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在滥用诉权。
令人吃惊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举证和辩论居然没有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和失职这一问题展开,并多次在法庭上说自己“不懂法”,显得很被动。庭审很快就结束了,审判长称有的证据有待调查核实,所以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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