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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证人你是谁我是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7日09:38 法制日报

  出庭作证,对老百姓来讲既熟悉又陌生。在国外及港台影片中,我们经常看到证人向法庭虔诚起誓的镜头,但在中国,老百姓很少作为证人走上法庭。有报道说,在目前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中,约90%的证人没有出庭,只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出庭率低已是影响诉讼质量的突出问题。那么,证人不出庭到底有什么危害?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怎么才能让证人出庭作证?记者试图与法律专家一道对此作一探究。

  记者问:证人不出庭会怎样

  专家说:人们会不相信法院

  目前在诉讼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在法庭外收集的证人证言笔录在法庭上一念了事。严格讲,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法庭上用语言来表达自己所闻所见,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这样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否则,证人在法庭之外随便一说,取证者一记,就拿到法庭上来,谁知道那是不是真的。

  一个棘手的问题首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提出:单位能不能作证?法律说单位可以作证,但实际情况是,单位只是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没有具体的人出庭,一个单位就同一问题先后出具相反证明的情况并不罕见,一旦出现作伪证的情况追究谁的责任,是单位还是个人?景汉朝认为,单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人”,没有生命,没有感觉,无法用语言表达一切,不具备证人的基本条件,应当修改立法,取消单位作证的规定,由该单位具体经历某件事情的某个具体的人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或者只是用一纸文书代替出庭,对诉讼是非常有害的。正像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分析的那样:法官正确地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要准确地查清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又谈何容易。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法官没有办法通过科幻小说里的那种“时间隧道”逆行去观察案件事实发生时的场景,对案件事实可能了解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就成为法官做出判断的基本依据。然而证人证言也不总是可靠,某些人可能由于人情或某种利害关系而作伪证,某些人可能在执法人员的刑求之下屈打成招,某些人可能由于时过境迁而记忆模糊甚至指鹿为马。作为法官必须在这些扑朔迷离的证据中设法去伪存真。他需要有律师的协助,因为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质询证人的经验。更重要的是,那些证人要到法庭上来,大家“当面锣,对面鼓”地对质。律师步步紧逼,对任何破绽都不放过;法官老僧坐定,对证人表情的任何细小变化都洞若观火,如此才能够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限度的揭示。

  可以想象,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没有庭审严肃气氛以及担心假证当面被对质揭穿的心理压力,就不大可能以严肃的态度履行作证义务。有些当事人还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让证人出具证言,为了不得罪双方,证人可能提出自相矛盾的假证。如果法官在法庭上宣读完这样的证言,一方当事人说“这不是事实”,这就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的缺席,使一些非常简单的案子无法确定,增加了司法运作的成本,降低了法院的威信,最终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不信任。

  记者问: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

  专家说:法律无助文化困扰

  受到伤害怎么办

  这是一起曾经震惊司法界的报复杀人案。

  山东日照市莒县东莞镇大池庄村民刘桂安,因强奸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村民胡秀娟在该案中作为证人依法出具了证言。刘桂安被减刑释放回村后,就扬言报复胡秀娟:“不是你作证,我怎么会去坐牢?我早晚要收拾了你!”一天下午,刘桂安路经胡家门口时,见胡秀娟8岁的儿子刘绍星正与其他孩子一起玩耍,顿生报复杀人恶念,遂用随身携带的镢头朝刘绍星头部猛砸数下,致刘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当场死亡。胡秀娟见状,急忙逃跑躲藏。刘追上后用镢头猛砸其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当场死亡。

  莒县公安局刑警迅速赶到现场,得知目击证人有五六个。于是一户一户分头寻找证人。结果,当天下午一个证人也没找到。所有的人都说没看见。有一位村民说:“俺就是看见了,也不告诉你们。因为他(指刘桂安)要是死不了,俺就得死。”村民们都知道刘桂安3年前就是在法庭上听见法官宣判时知道是胡秀娟作了证言,才产生了报复杀人的念头。所以,村民们都不敢在这一回两条人命的案子中作证了。悲剧让人们坚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在美国则是另一番情景。一次庭审过程中,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弟弟对刚刚作证的两位妇女说:“你们说我哥哥犯了罪,你们等着瞧,我希望能看到你们的尸体。”就这几句话,法庭将该人判了徒刑。在那里,证人作证没有后顾之忧。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介绍,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并不是没有对证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有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刑法》第308条也将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尚不够刑事处分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问题是这些措施怎么具体操作就没有下文了。至于保护证人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如果公、检、法应当保护证人而不去保护,或者证人要求保护而这些部门动作迟缓、保障无力,造成证人受损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补偿,上述机关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要证人失踪、被劫持、被杀害,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等等,法律就更没有提及了。应该说,现有的证人保护机制,只是对证人进行事后的救济保护,而没有预防性保护。比如,按照《刑法》第308条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只有证人实际被打击报复了并且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程度,刑法才予以保护。这样的制度即使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又如何防止证人不受非法打击或侵害,消除证人作证乃至出庭的顾虑呢?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是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打击报复虽然主要是控方证人面临的恐惧,但对辩护方的证人来说,也不得不防。在某地方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当辩护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外停着公安局醒目的警车,法庭内则有警察拿着叮当作响的手铐。若不是因为法官下令对该证人予以保护,证人作证完毕之时,也就是他身陷囹圄之日。很多人将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归之于立法者的疏忽,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则不这么看,他认为刑事诉讼法未作如此规定并不是由于疏忽,而是因为考虑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十分复杂,这个问题暂时不应、也不能用法律的硬性规定予以解决。

  对这个问题,有着多年司法实践经历的景汉朝感触颇深,他说,作为老百姓,他不一定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更主要的是看活生生的现实。实际上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对这些人处理了多少,怎么处理的,不要说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就是法律早有明文规定的也没有严格执行。然而这并没有引起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应有的重视。作证既然是公民的义务,证人当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为了履行作证义务而使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受到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却得不到实际有效的保护,证人就很难去做“舍己为人”的事情。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保护一般公民的权益更为重要。

  都是“哥们”何必呢

  景汉朝从文化背景“人缘”、“地缘”关系中寻找原因,颇具新意:我们国家传统的生活居住方式是相对比较集中,而且很稳定,许多人长期、一辈子、甚至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一个寨,大家生活在熟人社会当中。与此相适应,我们的文化传统就是重人情、重感情、重关系,以和为贵,不愿得罪人,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这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因此,左邻右舍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让第三者出庭作证,证明邻居谁有理谁没理,他肯定不愿意。司法改革中有人提出,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不出庭可以采取强制办法,但实际效果也不一定好。你把他拘到法庭上来,他如果不愿意得罪人,一般都是一问三不知,以“没看见”、“不知道”、“不清楚”等来搪塞,法官还很难有证据说他作伪证或拒不作证。这确实是个很头疼的问题。有人说,美国人就不需要关系吗?美国人就愿意在法庭上作证说朋友有罪吗?不错,美国人也需要关系,但是,无论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来说,与我国都没法相比。我们的文化传统是特讲关系学,“人熟是一宝”、“朋友多好办事”,连唱歌都唱“结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朋友多了路好走”,不仅打官司找关系,办许多事情恐怕都找关系,比如看病、上学、找工作,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缘、地缘关系对司法活动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是司空见惯的。

  景汉朝特别强调,作证难文化方面的原因是根深蒂固的,解决这个问题决非朝夕之事,而要作长期的艰苦努力,其中也包括吸收外来先进文化,许多先进文化都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不是“一国”或“几国”的专利。

  威严法庭谁不怵

  因《还珠格格》走红的赵薇,曾在北京亚环影音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违约一案中作证,在当时曾备受社会关注。对赵薇来说,走上法庭作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据一些媒体透露,当赵薇接到法院出庭作证的传票时,首先想到的是不出庭。这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外,更直接的原因是赵薇第一次去法庭,不知道临场会有怎样的表现,是否会因为情绪激动、言语不当而使得陈述事实不够客观。律师告诉她,出庭作证并不是要去辩驳什么,或是指责谁,而是作为最直接的知情者,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陈述事情经过,是去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律师的话让赵薇释然,她勇敢地走上了法庭。而在同样的情况下,很多人却选择了退缩。

  在采访中记者感觉到,人们对法庭好像都有一种畏惧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中国人在传统上是厌讼、惧讼的,对诉讼有一种先天的惧怕心理。解决一桩纠纷也是轻诉讼、重调解。厌讼、惧讼,不仅指当事人讨厌诉讼、惧怕诉讼,有时与案件完全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也怕涉讼。法院的“威严”使证人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拒斥。事实上,法院的“衙门”形象并没有改变,古代封建衙门口竖立的“回避”、“肃静”的大牌子、怒瞪豹眼的衙吏、高高在上的判官的印象现在仍然给予了现代人强烈的心理影响。我们看到各地法院新楼不断崛起,它们大都巍峨雄伟,从外形上就给人一种震慑当事人的感觉,使人想起了歌特式建筑所贯彻的一种宗教理念,使教徒们浸润在宗教的神秘气氛之中。对于法院的建筑来讲,似乎只有一种具有威慑力量的建筑才是成功的建筑,然而这对于证人来讲,却有一种压迫、森严的感觉。在有的地方,法院的门口甚至还蹲着两只巨大、凶狠的石狮子。

  张教授认为,中国人长期以来缺乏权利和义务意识,更多的是权力和服从意识。证人作证本身应当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任何公民只要了解案件事实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就像服兵役一样;但是中国人却缺少这种义务意识,把法院要求证人作证,看成是一种对权力的服从。而国家如果不把这种服从转变成义务,那么这种服从便是不可靠的。

  花钱作证凭什么

  证人不愿出庭还有经济上的原因。目前我国的作证制度是纯“义务”的,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主要是指在经济、民事案件中。比如,你是北京的人,要让你到新疆、海南的法院去出庭作证,来往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谁支付?当事人支付吧,肯定有贿买证人之嫌,甚至会影响作证质量;证人自己支付,负担太重又不合理,谁愿意自己花钱出庭作证呢?国家支付吧,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景汉朝提出应当建立对证人的补偿制度,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法院在诉讼费中支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记者问:强制证人出庭如何

  专家说:“强制”终将提上日程

  在美国,如果法院传谁出庭作证,他连想都不敢想不去作证,因为如果不去,他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我们的一些律师告诉证人,能不出庭就不出庭。因为法律并没有说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也可以委托律师递交证人证言,当庭宣读。既然是这样,何必要浪费时间出庭呢?看来,证人不出庭不光是法律没有给他安全感的问题。能不能让法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呢?专家们各有说法。

  贺卫方:让政府采取更加切实可靠的措施对证人进行保护,以避免报复事件的发生,这是很不现实的主意。因为那样做的成本实在太高了,超出了政府的支付能力。所谓“睫在眼前常不见”,其实保护证人最有效同时也最便捷的办法是法院对应该出庭的证人都强迫他们一定到庭作证。显而易见,如果法院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实际上起到了鼓励证人不出庭的作用,甚至加剧了因他人作证而受到惩罚的犯罪人对证人的怨恨。试想,如果出庭作证仅仅是一种自愿行为,一个目睹犯罪的人可以不出庭而不受惩罚,被告人当然会对那些自愿出庭的人怀恨在心,甚至猖狂报复。相反,如果法院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制每一个证人出庭,如果不出庭或者出庭而作伪证还要加以惩罚,那么证人出庭讲出真相便成为无奈之举,被告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诚实证人的怨恨便会大大减少。“唉,他也是没办法呀,法院逼着他来,去了还必须说实话,我怎么能怨他呢?”被告人或许会这样想。

  王敏远: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试图以法律强硬规定出庭作证义务这种简单的方法予以解决,既无益,也无效。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很容易导致对证人采取不当的手段,不仅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且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比如证人以“没看清”、“没听清”、“记不清了”等方法逃避作证义务时,法律强硬规定出庭作证义务又有什么意义?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应针对现实中的原因,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在这个问题上包含着另一个与公正有关的问题,那就是证人的权利义务的均衡问题。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不能只依靠证人的觉悟,期望证人是见义勇为之士,都敢于甚或乐于出庭作证;但也不能只依靠法律的强硬规定,甚至于将其作为诉讼客体,仅强调其义务,无视其权利。

  张卫平:有不少人认为即使强制证人到庭,证人出庭以后,如果他作虚假陈述或者一问三不知,那么这种强制到庭就没有什么意义。其实很多时候只要能强制证人到庭,证人也会在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下,对案件进行真实陈述的,尽管有时需要间接引导。因为从人的本性讲,人一般是不愿意说谎话的。尼采说得好:“撤谎要耗费更多的精神和意志。”从心理学上讲,撒谎将导致心理压迫。尼采还说过:“为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处处说真话?———肯定不是上帝禁止撤谎。而是因为说真话舒服……”从伦理学上讲,撒谎者也将受到编造谎言乃是不道德这样的伦理谴责。即使证人说不知道,往往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证人是不真实的陈述,这样他将受到处罚。在香港,以前证人出庭率也非常低,后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和观念的改变,证人作证难的情形也逐渐得到了改变,较复杂的案件一般都有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强调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对提供伪证者予以处罚,也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道德信用。 (本报记者 高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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