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写进判决有风险 检察院建议用化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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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2:48 法制晚报 | |||||||||
证人写进判决有风险 检察院建议用化名 针对锦江检察院这一建议 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称可以考虑统一做法 本报讯 据《成都商报》报道,日前,锦江检察院针对被害人和证人的真实姓名被写进判决书中这一司空见惯的做法提出建议:判决书中应隐去被害人、证人的真实姓名,“目
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昨日称,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考虑统一做法。 去年4月,锦江区内某大学后勤部门工人唐瑞等人在KTV与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唐瑞用刀子捅了付某某腰部两刀。经鉴定,付某某为重伤,付同行一朋友受轻伤。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唐瑞等3名被告人被判缓刑。判决书中,法院定罪量刑采纳的证据主要有付某某等两名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唐瑞同伴的证言等。判决书一一记载了受害人及证人的真实姓名。 近日,锦江检察院在针对这份判决书的审查意见一栏中提出:在判决书中,被害人、证人能否不用实名?该院公诉科科长罗伟说,一些证人担心身份暴露而遭打击报复,很多人不愿出庭作证,甚至对侦查人员作询问笔录也有所顾虑。判决书是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如公开受害人、证人姓名,不利于其人身安全和隐私,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也会受影响。 四川省高院相关人士称,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有的判决书用真名,有的做了适当处理,有的只点姓不点名。 他认为,判决书要求事实清楚、逻辑严密,所以如实记载证人、被害人姓名,能增强法律的威严和判决书的严谨。但出于对被害人和证人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用化名这一建议也很好,可考虑统一做法。(黄庆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