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审议物权法 草案已较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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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2:49 法制晚报 | |||||||||
在吸收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界意见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审议物权法 草案已较成熟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 邹声文 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 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住宅用地续期问题顺应民心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条款作出的修订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取消了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