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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后犯罪会增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07 华商网-华商报
死刑减少后犯罪会增多吗?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无罪释放回到家中,父亲掩面而泣。“佘祥林冤案”的出现促使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蔡京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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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核准·疑问

  死刑减少后犯罪会增多吗?

  法学专家希望民众“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能得到改变

  在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有专家预测,死刑的判决将降低20%%左右。死刑的适用率降低了,会影响对罪犯的震慑吗?法学专家们对此给出了解释。

  “事实上,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真正执行死刑的人数肯定会降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认为。但这必然是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

  我国法律对死刑明确提出“慎杀、少杀”。但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因为被告人依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接受不了,四处上访闹事,加上媒体的报道、领导的批示等,法院的压力会非常大。

  “希望通过多方的宣传,能改变民众‘杀人偿命’的死刑报应观念。从社会的文明进步来看,减少死刑乃至废止死刑,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雷建新说。

  他认为,严打20多年来,实践说明通过严刑峻法,多执行死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今天,恶性案件并不因为死刑的广泛适用而减少。对于死刑的威慑力,从国际国内的实践以及法学界的研究来看,不能下这个结论。因为对那些激情杀人者或者亡命之徒来说,即使明知是一死,还会铤而走险。死刑对他们并没有想象中的威慑力。

  “1997年的刑法,把盗窃案件的死刑仅仅减少到盗窃文物、金融部门,把一般盗窃的死刑取消了,到今天,盗窃案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取消而增加。”他说。

  他承认,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因为死刑案件的减少,法院将承受来自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上各方面的更多压力。

  死刑核准·声音

  让律师辩护介入死刑复核

  ■著名刑诉法学专家陈瑞华:如果律师不能介入,死刑复核的质量会打折扣

  就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记者昨日采访了著名的刑诉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使死刑的复核回到正轨,回到了刑诉法、刑法规定的本来面目,体现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陈瑞华说。他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把握死刑的标准,防止因地域、经济的不同,产生死刑标准的不统一现象,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在表达赞许之余,陈瑞华还表达了自己的期待。他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还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平台。死刑的审判将可能趋向于三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在将来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审级。为了取保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他认为,死刑复核最好能以开庭的方式来进行。因为开庭时,律师和检察官能参与其中,从而保障死刑核准的质量。如果能让律师在死刑复核的辩护有更多的空间,死刑复核权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死刑核准程序,如果律师不能介入,听到的也将是一种声音,死刑复核的质量会打折扣。”他认为。

  他也认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全社会推动下的产物,表达了人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关注以及对中国司法的信任。

  ■“枪下留人”事件中的辩护律师朱占平:死刑限制后,应把有期徒刑的刑期设置更高一些

  而2002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最终使死刑核准权的问题进入了普通民众的视野。曾在此案中为被告人董伟辩护的朱占平律师认为,虽然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姗姗来迟,但它终究是法治文明的一个体现。

  朱占平认为,和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相适应,我国对有期徒刑的改革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是20年,而在死刑限制后,应该加强有期徒刑的力度,把有期徒刑的刑期设置更高一些,使“不杀”的人,有充分的改造、悔罪的机会。对受害者来说,也是一种补偿。

  死刑核准·观点

  死刑改革着力点应在基层

  “当少杀、慎杀,甚至不杀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标志时,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无意成了法治进步的阻力。刑罚不是越重越好,死刑不是越多越好,这不仅应当成为每一位刑事法官的理念,更应该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理念。”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常青,与他的三位同事合作写下了《死刑的司法限制》一文,在其中这样说。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常青有着深切的体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因复核量和工作量的繁重可能不堪重负。其次,大量死刑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可能会把最高法院推到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死刑的改判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家属的上访,而在复核中稍有不慎,出现差错,又可能成为舆论的焦点。

  “将司法限制死刑的希望仅仅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上,是脱离中国的实际的。”常青认为,自上而下的“收回死刑核准权”虽可起到暂时的示范推动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自下而上”,也就是从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各中级法院开始,对每一起死刑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少杀慎杀,才是今后以司法限制死刑的主流。也就是说,死刑改革的着力点应该在基层。

  死刑核准·演变

  死刑核准权下放及收回

  1983年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相关链接

  杀妻冤案 佘祥林曾被错判死刑

  佘祥林,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回到京山。4月13日,佘祥林“杀妻”错案重审,佘祥林洗清“杀妻”罪名,无罪释放之后他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8月31日,佘祥林获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56994.47元赔偿金。

  本报记者江雪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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