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剧《休丁香》引发著作权案昨再次开庭审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昨天上午,广为群众熟知的传统庐剧戏目《休丁香》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今年77岁高龄的原告陈仲,以安徽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安徽黄梅戏剧院、安徽省徽剧院、黄琼以及庐剧演员丁玉兰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6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 陈仲诉称,其于1957年根据传统旧戏《唱丁香》(庐剧简称“休丁香”)整理、改
近些年来,黄琼等被告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多次使用原告的《休丁香》庐剧作品摄制庐剧、黄梅戏电视连续剧VCD等音像制品,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歪曲、篡改,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被告丁玉兰表演原告作品,也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陈仲认为,上述六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庭审中,部分被告辩称,庐剧《休丁香》作为一部传统地方戏,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作品并没有特定作者,是由某些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戏剧艺术形式。后人对此整理出来的剧本,整理人仅仅起到“记谱”作用,并不能对该剧或剧本主张著作权。 此案未当庭宣判。 (王守明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