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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卖房交易方式明年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0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关学军)我市现行的市民到开发商售楼处进行房屋交易的方式面临“终结”。据市建委今天通报,我市所有新建商品房的预定、销售将全部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原预售合同备案方式取消。自2007年1月1日起,凡不通过网上预售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据悉,市建委、市房管局日前已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
,全面推行商品房网上预售工作。市区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均须通过网上销售系统实现联机备案,原预售合同备案方式取消。而此次通知出台之前我市的规定是,市区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规划区域内在2006年8月2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仍可采用原来的模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次取消原预售合同备案方式,主要是为了确保全市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和公开。所有新建商品房的预定、销售全部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销售主体的不合法性和销售行为的不规范,遏制不合法企业和不合法商品房进入市场,抑制人为惜售、炒房和哄抬房价等行为,抵制杜绝一房多售、单方毁约等现象。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到登记机关委托的测绘部门进行预售商品房的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凭预测绘报告、楼盘表及相关资料到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预售总档备案。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向市政府政务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提交规定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交预售总档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和楼盘表。

  对已通过网上签约,尚未进行网上备案的预售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向市建委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已通过网上备案的预售合同,禁止再行转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申请的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市建委要求,目前未入网或已入网但其楼盘未在网上预售的企业,要及时办理相关入网手续,并通过系统及时提交企业资质、项目(不包括代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等开发主体不属本企业的其它项目)、单体建设进度等信息,所有新建商品房的预定、销售必须通过网上系统进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不参与网络化管理、不从网上进行商品房预售、不按时通过系统上报开发统计报表的企业,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给予降低或撤销开发资质等级的处罚。

  此外,已备案的合同可通过市建委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jnfdc.gov.cn)和市房管局政务网(www.jnfgj.gov.cn)进行查询,开发企业可到市房管局领取备案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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