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新规 吊销许可=停业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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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6:2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何骞)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商们注意了,一旦因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们的许可证被吊销,那么10年内将不能再做此类生意。 我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昨日发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凡有关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也将在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对于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单位,有关部门可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有关部门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