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潜逃十六年成为富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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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30 扬子晚报 | |||||||||
2006年11月1日,潜江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木柱送达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这名案发后潜逃新疆十六年、从愣头少年成为富甲一方的富豪的传奇人物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8年底,潜江市竹根滩镇永林村村民兰文兵嫁到仙桃市郑场镇马王村的女儿临产,接其到家里帮忙。1989年1月30日,兰女的第三个孩子出生不久即夭折。当日下午,兰女邻
转眼到春节,刘家的小儿子刘木柱在外学裁缝回家,听说此事,不服气之下便约了兄弟五人一起来到兰女的娘家,双方为更换房梁、地坎之事再次发生争执。刘木柱见兰文兵与其兄争吵,一气之下便操起一根木棍朝兰的头部猛击一下,将兰击倒在地。兰文兵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一个月后死亡。 案发后,仙桃、潜江两地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并将刘木柱的几个弟弟等控制,众人均指称,致人死亡的是刘木柱,而刘在得知打死人后,早已出逃。 2005年6月,潜江公安局长签发了督办令。专案组民警接群众举报,得知刘木柱藏在新疆,遂远赴新疆将其捉拿归案。经审查,刘木柱对16年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刘自称,2001年潜江警方追至新疆时,他闻风潜逃到上海躲避过一段时间,也曾萌生过自首了结此案的想法,但最终还是下不了决心。据当地警方介绍,刘木柱潜逃到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界附近的尼勒克县,在当地多年苦心经营,小有名气,被捕时除私宅外,名下还有商店、牧场、种畜场、舞厅等产业,资产至少数十万元。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木柱因邻里纠纷,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被告人刘木柱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 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