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用期最长半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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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52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事局了解到,《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开始正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新进人员签合同须先约定试用期,一般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可在合同期满后选择去留,如果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和依法服兵役等情况下,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除了试用期外,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作者:刘字荣/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