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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1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唐金法郜征)违法对外发放贷款,不仅给信用社造成了重大损失,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杨玉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杨玉平原系东至县某信用合作社主任,2004年5月,其同乡周某多次找其贷款。杨某在没有认真调查周某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9日向周某
发放贷款10万元,周某到期归还此笔本息,杨某遂充分相信周某。随后,杨某采取超权限、编造区域,无担保信用贷款,且不经集体审批,自审自贷,又违法放贷83万元给周某。而周某得到贷款后一部分用于还债,一部分用于赌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还款,致使该信用合作社68万元本金、利息54924.74元,共计734924.74元至今未能收回。

  又讯(费允国)11月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天长市信用联社主任、党组书记韩广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据悉,韩广林2000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天长市支行副行长,2002年8月~2004年3月,被任命为天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主任。其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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