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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部通报11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2:10 中国网
国家监察部通报11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

  [郭卫民]:

  现在请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先生介绍11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的情况。

  [黄树贤]:

  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好!我代表国家监察部向大家通报今年以来已经查结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以来,国家监察部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结了11起特别重大事故。在这11 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我们共处理2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6人,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有45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17人。如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共48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参与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员1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人员18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7人。他们主要是违反《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收受贿赂,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89人。如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两矿及公司的一些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对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劳动组织和瓦斯管理混乱,对“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他们主要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5人。如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都存在着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上部门有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这些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却未正确履行职责,有的甚至严重失职。有些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2人。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共有22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其中还有1 名省部级领导干部。

  我还要特别通报的是,我们在事故调查中,除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外,我们还注意加强对组织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今年我们对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进行调查时,对新井煤矿承包人与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事故被困人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有关责任人员均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组织瞒报事故被困人数的公职人员,给予了开除公职处分。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认真核查。如对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处长胡润生、副处级干部冯兴贵,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干部苗壮等5人涉嫌受贿的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CTV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李毅中局长,大家都知道这两年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措施,可以说力度是空前的。但是,为什么现在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一些重特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谢谢。

  [李毅中]:

  你提出的问题确实是广大人民群众很关心的问题。简要地说,大概有几条原因:

  一是从安全生产的规律来说,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化的加速发展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根据西方国家已经走过的路程来看,是事故的易发期,所以我们说未来10年、20年,既是发展的机遇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

  矛盾要打开看,安全生产是一个突出的矛盾,有些深层次的矛盾,比如说落后的、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比如说我们社会的平均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脆弱。另外,我们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完善,存在农民工大量转移,还有刚才谈到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等,这些都是深层次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们已经采取了12项治本之策,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见到效果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是从企业的层面讲,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企业对社会责任不重视,甚至忽视,比如说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尤其是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忽视了,忘记了。现在诚信体系不完善,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的引导不到位,外部的监督不落实。首先要靠企业的自身努力,加上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的有效指导,全社会的广泛监督,来推动促使企业主体责任到位,来解决大企业管理滑坡,小企业管理混乱的状况。

  三是一些政府的监管责任不到位。有一些政府或者政府的相关部门,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地方的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得力,所以确实存在着层层衰减的状况。当然,这里边多数是思想认识问题,但是也有少数失职渎职,甚至是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了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怎么办呢?一是加强思想教育,这是根本的;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政绩考核;三是实行行政问责制;四是经常去督促、检查、帮助他们,使得中央的方针政策、地方的方针政策能够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企业。

  事实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党全社会的关注,安全生产的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同时还要说一句,形势依然严峻,这两句话都要说。我们安监总局提出要慎言成绩,不轻言好转。最终的数据要到今年结束以后向社会公布,现在掌握的数字,我可以透露一下,到目前为止,全国的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降低了10.3%,其中煤矿降低了21%,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了42%。还要坚持不懈,千万不能麻痹大意,尤其是岁末年初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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