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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残疾人就业 由“四残”变“六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1:05 城市晚报
■记者 卢明/报道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实行。昨日,省地税局有关人员对新政作了解析。 据介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民企和外资企业。另外,新政策中说明,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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