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投资者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4:4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

  《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办法》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

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
股票
、债券、存托凭证、
房地产
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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