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水最高罚款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6:30 深圳商报

  《深圳市排水条例》下月起施行

  违规排水最高罚款10万

  【本报讯】(记者陈晓薇)记者昨日从第22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排水条例》(下称《条例》)已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条例》,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五种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一是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二是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三是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四是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五是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此外,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条例》指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至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还要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条例》,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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