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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开审理一起私下转让房产案 转让协议违法无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6:55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购房资格”能不能转让?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私下转让房产的案件。 起因:房价上涨让卖方后悔 2004年10月2日,郑州市民李先生偷偷将单位一套集资房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女士夫妇。双方当时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 签协议当天,贾女士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并取得了这处房产的钥匙。同年12月,贾女士支付第二笔房款11万元。去年10月,李先生突然将贾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这个卖房协议无效。 据了解,贾、李双方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由李先生承担。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这套房屋的过户费只要五六千元,但去年二手房过户费上涨后,大概需要五六万元,这让李先生觉得难以接受。 双方起了争执。李先生执意要贾女士夫妇掏这笔过户费。后来,李又改口了,除了这笔过户费外,还得再给他5万元,这下双方闹崩了。 去年11月30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院以双方协议违法为由,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一审宣判后,贾女士夫妇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院。 争执:转让单位集资房是否合法 法庭上,贾女士认为,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就应该有效。李先生看到房价上涨后违约,背弃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驳回。 李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房产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它违犯了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因此法院应宣告其无效。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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