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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须为建筑工办工伤保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7:53 台海网
台海网6月2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有关方面从今年8月1日起,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应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此外,我省还将在近期内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 通知说,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含劳务分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有效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记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 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 我省将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即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均可以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有效参保证明、工伤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费用清单一并报送经办机构。未实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经协商,也可共享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比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的办法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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