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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穷尽一切征税可能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8:27 山西新闻网
[新闻回放]据《扬子晚报》昨日报道:被诸多买房者诟病的精装修房按总房价交契税,如今有了明确说法,国税总局6月19日公布的《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称,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精装房,计算契税时装修费不能被排除在外,相当于老百姓买精装修房也得为装修费用“交”契税。 购买已装修过的房屋,除了要按房价缴纳契税外,还须为装修费用交税。这样的征税办法只有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才是合理的,即消费者如果购买的是毛坯房,他们在过户之后自行装修也须为装修征税。既然消费者购房之后自行装修不用交税,他们购买已装修过的房屋,又有何理由需要为装修费另行纳税呢?购买已装修的房屋,尽管其中的装修部分确已发生了买卖关系,产生了赢利,那也应当由获利方即房屋出售者纳税,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税收。如果购房还应为装修费用纳税,那么以此类推,人们购买家电、家具就也应当另行纳税了。其实,就像消费者在购买家电、家具时实际已经纳了税一样,购买房屋中的装修部分,消费者其实也已经先行纳税了,如果计算契税时还要对装修费收税,那就等于是在对装修费重复征税。 无论是从保障房屋居住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考虑,还是出于推广房屋节能的需要出发,都应提倡、鼓励建设装修房。如果购房时还须为装修费用纳税,许多消费者可能就不愿意购买装修房了,这样一来就会增加推广装修房的难度,节约能源等目的也就难以达到。节能行为应当受到政府鼓励,所以撇开装修费纳税的合理性不说,单从鼓励人们节能来说,政府也应放弃对装修房装修费用征税。 另外,即便不以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要求,征税决定起码也应通过正式方式颁布与施行。但是我们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实际只是针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的一个批复,只不过这份批复“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而已。这就让人有点想不通了:有关方面难道一纸批复就可以决定一种税种的征收吗?这样的增加税种的方式是否太过随意,能够体现出对于公民财产权利的必要尊重吗?! 在未通过立法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确定情形下,即便有些税属于可征可不征的两可状态,笔者以为还是应以不征为宜。税收的丰盈以民富为基础,如果有关部门穷尽一切征税可能性,不给公众留下丝毫的免税空间,税收之水又如何能够源远流长?而且穷尽一切的征税可能性,不留下丁点征税“盲区”,百姓的经济负担又如何不会突破他们的承受底线,让广大民众分享发展成果又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有关方面习惯于穷尽一切征税可能性,说到底是因为行政权力一股独大,权利与权力的对等尚未充分实现,公众话语权与决定权尚未得到充分尊重。因而,显然只有行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公众权利得到充分张扬,权力只能遵循法制与民意的轨道运行,穷尽一切征税可能性的做法才可能会减少出现。 □魏文彪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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