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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9:33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任芳、赵晓辉)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的业务即将展开。 《办法》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在《办法》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 2001年7月以来,证监会和有关部委一直在积极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稳妥推出QDII试点。2006年9月,首只针对个人投资者的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正式推出,目前运作平稳,为逐步扩大QDII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运作和监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