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昨日上午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06:40 都市快报

  

郑筱萸昨日上午伏法
昨天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近十年时间,他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甚至有6种假药也获得了文号。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指出,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肃贪:北京高院驳回郑筱萸的上诉

  2007年5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社会广为关注的郑筱萸受贿渎职案一审宣判。被告席上,郑筱萸神情落寞。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年;他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退休,不到3年。

  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一审法院判决: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认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寻租:

  “权力家庭”受贿649万余元

  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浙江某集团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2002年,郑海榕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送去申报项目报告请求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顺利通过……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3月,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降监管力度。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发生,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暴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反思:

  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

  “郑筱萸被判死刑!”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一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领导干部、党政官员如果丧失了信念,任凭私欲、贪欲膨胀,其手中的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终将走上“不归路”。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权力监督不到位,主要是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再比如,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从郑筱萸案件中汲取教训,认真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民众饮食用药安全。 据新华社

  刑法学界权威专家认为

  郑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郑筱萸罪当其罚、咎由自取。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退赃和坦白情节 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判处死刑

  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

  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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