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图)

  郑筱萸听到死刑判决,两眼一闭,差点瘫在地上。(资料图片)本报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评论

  为害巨大依法当诛郑筱萸伏法了!

  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又一腐败分子被严惩。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把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变成了换取金钱的手中筹码:受贿649万元,玩忽职守侵蚀了药监“

长城”。

  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肩负着极其重大的使命和责任。但他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他们背弃了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走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反面。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要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人民日报》评论员

  解疑

  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公众普遍认为,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专家。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郑筱萸身居重要岗位,多次收受巨额贿赂,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说,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仍然判处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赵秉志教授说,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观点

  老百姓看病难郑筱萸要担责

  社会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在一些重大改革问题和方案上,郑筱萸未经上报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就擅自做主,在全国推广新的药监制度,又不严格监管,致使大量旧药改头换面,以新药方式出现,每一年药监部门有权审批上万种新药,这些新药又以非常高的价格卖给老百姓,可以说,老百姓看不起病,他要负很大责任。胡星斗分析说,中国施行过基本药物制度,几百种基本药品以定点形式生产,最终以较低价格卖给百姓,这种好制度却因郑筱萸的所谓“新政”而最终搁浅。取而代之的是他致力于审批新药,低的证书卖几十万,高的则开价几百万,这种做法的确肥了全国药监部门,但是坑害了广大患者。所以从这种层面上,他的死也是罪有应得。

  回应

  郑筱萸让药监系统蒙羞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日,另有4起药监系统经济犯罪案件宣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确实让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蒙羞。颜江瑛介绍说,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对药品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我们将大力推行“阳光审批”,即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本版文图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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