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8年,济南“泉标”回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1:55 大众网-齐鲁晚报

  工作人员展示王天任1999年提交的“泉标”效果图。济南泉城广场上的“泉标”雕塑,已经成为城市标志。李克新 摄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西安的王天任先生,取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设计而成。由于当时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中,双方未对“泉标”著作权作出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西安的王天任先生。

  几年来“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愈益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一直无法启动,发现非法使用现象也难以维权,对济南城市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本报济南7月15日讯 已经成为济南城市标志的“泉标”,其著作权近日回归泉城,有形泉标与无形泉标分离8年的状况终于改变。这也意味着,困扰“泉标”商业开发的难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据介绍,“泉标”已经成为泉城的名片、济南的城市标志,但济南不能开发以“泉标”为标志的特色旅游纪念品,业界因此戏称“泉标矗在泉城,权利不在济南”。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西安的王天任先生,取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设计而成。当时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双方未对“泉标”著作权作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就意味着济南只拥有矗在泉城广场的有形泉标,“泉标”的使用、开发、收益等无形知识产权行使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据泉城广场有关负责人介绍,“泉标”建成多年,他们主要是对泉标进行清洗、保养和维护,也考虑过将泉标开发为旅游纪念品,填补济南缺乏泉城特色旅游商品的空缺,但还是放弃了,因为不拥有泉标著作权,搞商业性的开发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随着“泉标”知名度和认可度越来越高,“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愈益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一直无法启动,发现非法使用现象也难以维权,对济南城市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当了解到有关“泉标”的情况后,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对济南有利,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按照王天任与受让方济南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达成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不随本合同移转外,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一次性全部让予济南方。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迎春律师分析,这意味着泉标著作权已最大限度回归济南,受让人有权将“泉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自行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用于各种商业及公益用途。


记者 李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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